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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虐童”事件频发 专家呼吁细化相关法律

来源:人民网 2012-12-24 10:10:16

    案件回顾

    2012年10月24日,浙江温岭市发生一起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因“一时好玩”,一名颜姓女教师在该园活动室里强行揪住一名幼童双耳向上提起,同时让另一名教师用手机拍下,之后该视频在网上被曝光。

    2012年12月12日晚,浙江仙居宏大中学校长周泽安把垃圾桶里面的垃圾全倒在了该校一个女生头上,并说“这就是我的教育方式”。

    2012年12月12日,《钱江晚报》报道了2岁幼儿带录音笔上学的事件。为了“搜集证据”,孩子妈妈买了一支录音笔,放在孩子口袋里让他天天带去幼儿班。幼儿园园长说:自己从教20多年,第一次遇到这种事情。此事被发到网上后,不少网友感慨:难道家长和老师之间,也要上演“谍战剧”。

    2012年12月17日,湖南经视又曝出长沙大地幼儿园学生家长查看学校监控时发现老师掌捆脚踢幼儿。

    ……

    短短两三个月,全国各地校园“虐童”事件频发,让人们唏嘘不已。我们疑惑,曾经在人们心目中最为神圣的教师形象缘何会成为“虐童”事件的主角。孩子在“纯洁”的学校不仅得不到应有的安全,还要忍受身心的伤害。我们不经要问,我们的教育到底怎么了?为此,我们采访了陕西省社科院青少年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方海韵。

    教育是自然人成为社会人的过程

    方海韵认为,教育是通过施加技能、知识、灌输、培养、训练,使人从自然人成为社会人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包含着教育目的和教育过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完整的教育过程必然包括褒扬,但也应包括适当的惩戒,这是教育必不缺少的一个方面,所以适当的惩戒是整个教育过程中基本的手段。现在很多人认为要对孩子多赞扬、多鼓励,我认为是不完整的。

    虐童事件虽然不能代表我国教育过程中的普遍现象,但它折射出了教育方法、教育目的、教育过程确实存在问题,证明素质教育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教育的目的是从自然人成为社会人,而社会人包含了三个要求:有没有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行为习惯有没有符合社会规范的要求以及身心的健康发展。

虐童:是为我们所不耻的行为

近年来频发的校园虐童事件,使很多人对我们的教育体制产生了质疑。

方海韵表示,现实中发生的虐童事件,从法律法规、青少年教育的要求等方面来说,违背了教育的根本目的,是极端的行为,这种虐待当事人不管是教育工作者还是家长,都是为我们所不耻的行为。

教育工作者是对孩子施加良好影响的人,即“为人师表”,教师队伍自身素质不过硬,社会环境的影响,必然给孩子的身心造成潜移默化的影响,而他们的行为规范很多时候是在这种潜移默化中自然形成的。

“教育是有规律可循的,有很多方法和技巧,包括惩戒,最起码的前提是不能对孩子的身心造成伤害。教育工作者一定要钻研教育的规律,提高责任心,把教育方式从自然状态上升到理性水平”方海韵说,“衡量教师的标准、尺度应从评价体系上有所修正改进,不能单纯考虑升学率。”

法律缺失 致无章可循的氛围

2012年12月13日上午,广州番禺区法院在沙湾刑事审判庭对女教师许某摔伤4岁女童一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许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方海韵表示,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有很大缺失,没有对惩戒做出细则方面的规范。老师在管教学生时无章可循、无法可依,如果法律规定很明确,大家知道某做法的对与错,应该能减少很多矛盾。

据了解,很多发达国家对孩子的惩罚规定都很详细:惩戒,用什么东西来惩戒;打手板用多宽的尺子、打哪个部位,都有明确要求。

方海韵建议:在法律层面,我国法律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都是宏观条文,没有操作性,这要求立法建设要跟进;在操作层面,也需要法律工作者和教育工作者下大气力跟进,使得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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