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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打击人口拐卖:首次对被拐人口买家判刑

来源:中广网-- 2013-04-28 10:27:38 字号:TT

  中广网林州4月28日消息(记者赵飞 河南台高思达 郑州台周林林)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制造了一起起人间悲剧,让无数家庭承受着巨大的伤害,被拐妇女儿童的一生也从此改变。近年来,一系列打击拐卖犯罪的行动在各地展开,并初步取得成效。

  日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团伙拐卖儿童案件做出判决,拐卖主犯被判处13年徒刑。引人注意的是,被拐孩子的买家同样被判刑,这在河南省尚属首次。

  5名被告人、7名终端买主获刑

  林州市人民法院的审判庭里,一起团伙拐卖女婴案件正在审理之中。被告人李生林、侯建苏、王琴英、张玉华、李长江均为林州市农民,根据指控,从2011年开始,被告人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买得女婴带回林州市。5被告人先后拐卖8名婴儿,共获利20多万元。据公诉部门指控,5被告人涉嫌拐卖儿童罪。

  安阳林州法院公开审理后认为,李生林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3人以上,被告人侯建苏、王琴英以出卖为目的居间介绍,被告人张玉华、李长江以出卖为目的接送儿童,5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法院最终判决,李生林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6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5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起案件中,7名“终端买主”也在此前全部被判刑1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刑罚。

  林州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长景锐红向记者介绍,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对买来的被拐儿童没有虐待行为、或没有阻碍解救行动的,往往不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以批评教育为主。但也正是这样的“纵容”,导致拐卖儿童行为猖獗。

  景锐红:现在打拐的精神涉及到各个环节,比方说有拐骗,有绑架,有中转,只要有这个行为之一,又以出卖为目的都构成犯罪。

  长期以来,打击拐卖人口的行动,多数仍集中在对“拐”和“卖”的制裁上,对于人口的“买家”,却很少有所涉及。在很多人眼中,这也是拐卖现象难以根除的重要原因。此次河南对收买被拐儿童一方进行量刑,有着怎样的意义?

  对买主打击力度小 拐卖市场打而不绝

  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买家同样被判刑,这在河南省尚属首次。近几年我国对拐卖妇女儿童的嫌疑人打击力度很大,但是对于收买儿童的买主打击力度则相对较小。

  河南省高院刑四庭审判长袁小钢:《刑法》第241条有一个比较明确的规定,就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但是这一条里还有一款规定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也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0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作出阻碍对被收买妇女、儿童进行解救的等行为的,将以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论处;但是其中也提到如果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不同的司法解读让公众所了解到的买方受到严惩的案件屈指可数,活跃的买方市场依然刺激着拐卖市场打而不绝。

  袁小钢:对于收买这一方,没有收买就没办法形成交易,下一步我们会对于买售的分门别类进行处理。比如,阻碍公安机关解救的,收买过又再次收买,让收买的妇女儿童从事乞讨啊、卖淫啊,盗窃其他非法活动的收买更是我们打击的重点。

  河南法院对于“拐卖”环节中的“打买”让不少有孩子的家长心有感触。

  家长1:作为一个孩子的家长,我觉得对这种人贩子判再重也不为过,让他望而却步,以后也不敢涉及这方面的犯罪。

  家长2:自己在心里敲响警钟,觉得应该给孩子加强这方面的教育,让他注意防范社会上这些不安全的因素。

  2007年开始公安部就设立了打拐办公室,随后又陆续公布打拐电话、建立失踪儿童DNA数据库,河南省高院为此也专门成立打拐办公室。从目前来看打拐形势依然严峻,很大原因作于买方市场活跃,而首次对收买被拐儿童一方进行量刑,也表明了法院对于打拐买方市场的决心。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振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对家庭伤害最大,情节是很恶劣的,严重侵害妇女儿童的权益,也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安定。法院决定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其目的就是打击和震慑犯罪。在此也提醒家庭、学校、医院一定要加强防范意识,增强保护意识,要在社会上营造一个保护妇女儿童人身权利浓厚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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