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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生性行为”就不算性侵?

来源:广州日报-- 2013-05-15 11:14:36 字号:TT

    13日,海南省万宁市有关部门就“万宁小学校长带六名女生开房”事件通报称:万宁市第二小学校长陈某鹏与万宁市房管局职工冯某松因涉嫌猥亵未成年少女,已被警方刑事拘留。经法医鉴定,六名女生未被性侵。

    事件真相到底如何,目前还不得而知。然而从现下海南省有关部门的回应来看,留下的却是一串串疑问:孩子的家长称,6名小孩下体都不同程度受伤害,有女生回忆称早上醒来时下体有污物。而据监控录像显示,事发时女生状态不稳疑被下迷药。可是这些疑问为什么没有得到回应?

    说起来仅就带小学女生开房这一项,就可定校长之罪。如警方所言,女生找校长是为了让校长开车送她们去海口,作为一校之长,明知她们是要离家出走,可为何不予制止,反而还给孩子1000元?而且,不论校长是出于何居心,与其中两名女生同宿酒店一个房间,这不但有失体统,也违背常识,难道校长连这点“避嫌”的基本常识都不具备?而与四名未成年女生出入娱乐场所唱歌到凌晨,这显然已涉嫌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

    再说了,在通报中,警方一再强调,其中一名女生与校长认识,主动打电话找到校长,另两名女生也是主动联系房管局职工冯某松。难道潜台词是这些女生主动“勾引”他们两名成年男人?殊不知,未成年少女作为不完全行为能力人,即便是她们主动“献身”,校长和冯某松也不能“色胆包天”,作为一校之长和政府职员,这些基本的法律常识应该知道吧?

    更值得追问的是,警方以涉嫌猥亵未成年少女罪对二人进行刑事拘留。同时又声称,对4名涉事学生进行相关检查,鉴定结果提示涉事学生处女膜完整,因而鉴定他们之间并未发生性行为。可是别忘了,对于强奸罪的认定,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因而,以处女膜完整来推断并未发生性行为,对她们并不合适。倘若如孩子家长所说,6名小孩下体都有不同程度受伤害,这便涉嫌性侵害,而不是猥亵未成年少女罪了。

    万宁警方称,已经请求海南省公安厅法医对受害女生再次进行鉴定,向社会澄清事件真相。在真相未明之前,先别急于断定“未被性侵”,否则难逃偏袒嫌疑。 (子在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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