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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5岁女童疑上学时遭猥亵幼儿园被判赔4万

来源:羊城晚报-- 2013-05-21 14:01:15 字号:TT
  幼女回家发现阴部伤痕疑被猥亵,经报案处理却难寻真凶,谁该为这等伤害埋单?白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无法查明真凶,但幼女家长提供的视频资料显示,孩子是直接从幼儿园回家的,推定幼女是在园内受伤。而幼儿园无法举证证实其无过错,遂认定其对损害有过错,判定其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4.1万余元。

  女童疑被猥亵真凶难寻

  小怡(化名)是白云区某幼儿园小二班学生,年仅5岁。2012年3月31日下午,小怡被家长从幼儿园接回家后,被发现其阴道受伤,家长遂怀疑其被幼儿园教师猥亵。家长到幼儿园交涉,但后者矢口否认,报警后,小怡被医院诊断为会阴小阴唇损伤。后警方作出法医鉴定,小怡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所致。

  其后,小怡因情绪不正常,经常哭闹,不愿上幼儿园,后到心理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心因性反应。然而,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无证据证实幼儿园的教师猥亵小怡。

  小怡的父母多次到教育部门反映情况,均未能得到解决,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幼儿园赔偿医疗费3026.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等。但涉案幼儿园则坚持否认园内发生猥亵幼女行为。

  幼儿园无法举证自己无错

  考虑到幼儿园案件具有其特殊性,受害方为六七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其年龄限制,对事物的认知能力有限,对事情经过不可能完全陈述清楚,亦不可能知道保存证据,往往难以提供直接证据。事后,小怡的家长提供了回家路上的监控视频,以证明当天小怡从幼儿园回来后,即呆在家中,并未去过其他地方。经办法官分析了当事人陈述、书证及视听资料等证据后,认为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运用证据的盖然性推定小怡在幼儿园学习期间受伤。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幼儿园不能举证证实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幼儿园对小怡的损害存在过错,并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定其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4.1万余元。

  (原标题:女童上学被猥亵?幼儿园判赔4.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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