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6月21日讯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青岛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于6月7日公布施行。其中规定,海水浴场应当免费开放。因特殊原因确需收取门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青岛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规定,海水浴场提供游泳服务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9月25日,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管理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告。海水浴场内的更衣冲水服务,应当实行政府定价。
海水浴场内,禁止下列行为:擅自进行施工建设、乱搭乱建、乱圈乱占;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海水浴场附属设施和设备,损坏花草树木;擅自取土、采石、挖砂;养殖、捕捞、停靠渔业船泊;随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包装物及其他废弃物;携犬进入海水浴场;随意张贴广告;携带炊具烹饪、烧烤食物;其他影响海水浴场秩序的行为。
规定特别指出,对于在海水浴场擅自取土、采石、挖砂; 养殖、捕捞、停靠渔业船泊行为,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在海水浴场携带炊具烹饪、烧烤食物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海水浴场内的经营业户应当按照经营协议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擅自占用公共场地或者利用公共设施从事经营活动;不按规定价格收费和不明码标价;误导消费、欺诈游客,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尾随、纠缠、胁迫游客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机动船只侵占非机动娱乐设施的区域和游泳区;娱乐项目违反安全技术规定,操作人员无证上岗;随意倾倒垃圾、生活污水和其他固体、液体废弃物;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尾随、纠缠、胁迫游客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青岛新闻网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