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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灭门案死者11年未火化 嫌犯3次获刑2次被驳

来源:京华时报-- 2013-07-29 11:16:21 字号:TT

案发时,代春亮用左手护头,其两根手指被砍断,头部重伤,昏迷了20余天。京华时报记者怀若谷摄

  案发时,代春亮用左手护头,其两根手指被砍断,头部重伤,昏迷了20余天。京华时报记者怀若谷摄

  11年前,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乐土镇双龙村前代庄,村民代坤和女儿代晶晶、其爷爷代克俭在家中被人杀害,父母代春亮、胡彩荣身受重伤。11年后,3名死者的遗体仍躺在殡仪馆中,尚未火化。

  警方已逮捕了3名犯罪嫌疑人。3人被判死刑,后被省高院驳回;再被判刑,再被驳回;今年2月,又被判刑,3人又去上诉。

  今年7月18日,省高院于当地开庭审理此案。庭审现场,3人再次翻供,称遭刑讯逼供,并展示了身上的伤痕。

  京华时报记者怀若谷

  案发

  3人被杀害2人重伤

  此案发生于2002年8月4日凌晨2点多,前代庄村民代坤及其女儿代晶晶、其爷爷代克俭被人杀害,凶手又来到其父母代春亮、胡彩荣处行凶,致两人重伤,至今神志仍不清晰。当时,代坤弟弟代军5岁的女儿婷婷(化名)睡在胡彩荣被窝里,躲过一劫。

  今年7月17日,京华时报记者来到婷婷家中,婷婷不愿回忆当时的情景。其母亲李女士称,事发后婷婷曾告诉她当晚的情况,“她奶奶(胡彩荣)按着她的头在被窝里,对着她的耳朵说别吱声,人家来杀咱们了”,婷婷没看见行凶过程。不久,胡彩荣感觉凶手离开,就让婷婷找邻居求救报警。

  李女士称,案子没有最终结论,3名死者的遗体在殡仪馆已躺了11年。

  抓捕

  4年后抓获3名嫌犯

  据前代庄村民介绍,案发几天后,数十名村民被带到乐土镇派出所,“除了老人和小孩都去了”。

  案发约10天后,蒙城警方悬赏征集与本案有关的线索。此后4年间,前代庄风平浪静。

  该案第一被告人代克民的女儿代金凤称,2006年9月21日上午8点多,身为教师的代克民正在乐土镇中学给学生上课,被派出所叫去问话。当晚,被叫去的其他十多人都返回,唯有代克民和李长营村圩里庄的李保春、李超3人没出来。次日,警方对代克民与李保春、李超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进行监视居住,9月27日刑事拘留,11月2日逮捕。

  代克民是李保春的姨父,李保春与李超是堂兄弟。双龙村前代庄与李长营村圩里庄相距约3公里。

  中院判决

  3人被诉故意杀人罪

  2007年10月10日,亳州市检察院以代克民、李保春、李超犯故意杀人罪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称,代克民因其家族中的人和被害人代坤家有矛盾,就有了治治代坤的想法。案发前几天,代克民和李保春预谋后,又约上李超,于2002年8月3日夜,在代克民家集合后,持斧头、锤、刀,由代克民带路来到代坤住处,将熟睡中的代坤及代晶晶父女杀死,后又来到代坤的爷爷代克俭睡觉的地方,持凶器将代克俭杀死,最后又将代坤父母代春亮、胡彩荣砍伤,作案后3人迅速逃离现场。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察笔录、书证等证据。

  此案经过多次审判,检方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以及根据被告人代克民供述而在代克民家中搜到的一把菜刀,没有提供供述中李保春及李超行凶所用的锤子及斧子。但3名被告人均当庭翻供,称遭刑讯逼供才做的有罪供述。另有3名关键证人翻供,称遭刑讯逼供。

  3次宣判2次遭驳回

  2009年11月25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第一次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代克民、李保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李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案宣判后,3名被告人以该审判结果认定事实错误,其没有事实犯罪为由提出上诉。2010年5月11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1年9月2日,亳州中院判处被告人代克民、李保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上诉后,2011年12月26日,安徽省高院又以同样理由驳回重审。

  而2013年2月4日,亳州中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这几次重新开庭审理时,检方均未补充有效证据。

  被告人再次上诉。

  高院开庭

  检方首次承认本案存在瑕疵

  7月18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蒙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当事双方数十名亲属及其他旁听人员早早来到了法院门口,双方均喊冤。

  辩护人当庭提出,此前播放的王素侠、杨殿永、李凤荣3名证人的证言是在看守所以讯问的方式获得,严重违反公安机关询问证人法律规定。此外,辩方认为,目前检方未提供任何直接、有效的证据,比如3名被告在案发现场留下的指纹、掌纹、脚印、毛发等,无法证明3名被告人在案发时出现在案发现场。

  检察人员表示,此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确实存在王素侠、杨殿永、李凤荣等关键证人的取证地点不合法的问题,应当予以排除,被告人的供述不具有稳定性,时供时翻,前后不一致,本案在部分事实和证据方面确有瑕疵,希望法庭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进行公正判决。

  中午12点半左右,审判长当庭表示由于本案案情重大,需报省高院审判委员会决定,随后宣布休庭。

  庭审结束后,受害人家属与被告人家属双方发生口角,经劝阻后双方离开,未发生冲突。

  此案将择日宣判。

  辩论焦点

  此前,亳州市中院多次开庭审理此案,未见检方充分提交新的有效证据。记者据卷宗整理了前几次庭审中双方辩论的焦点问题。

  1

  杀人动机

  >>检方邻里纠纷起杀机

  检方称代克民供述作案动机为,两家之间曾有糟蹋麦子、烧麦茬时烧到对方家棉花、狗咬了对方家小孩等纠纷。

  >>辩方动机不具合理性

  辩方律师认为,代克民供述的动机及目的不能得出必然导致其去杀人的结论,且代克民当庭表示,自己所做供述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做出的。代克民是教师,有知识文化,难道会因这些矛盾产生杀死代坤全家的动机吗?李保春有固定的职业,跑运输,家庭和睦,难道会为了他的姨夫,因莫须有的原因去杀人吗?李超与代克民连一般的亲戚关系都没有,难道会为了一个不是特别熟悉的人去杀人吗?这种作案动机不具有合理性。

  2

  作案工具

  >>检方出示凶器为菜刀

  检方称,根据被告人代克民供述,他与李保春和李超在庄上的塑料大棚处会合后,拿着菜刀、斧子和锤子作案。

  检方当庭提供了从代克民家中搜出的一把菜刀,以及一个有被砍痕迹的床框,称代克民用这把菜刀行凶,作案时有一刀砍空了,砍在床边上。检方未提供供述中被告人李保春及李超所持的锤子和斧子。

  >>辩方仅凭刀不能认定

  被告人代克民当庭辩称,菜刀不是作案工具,是其遭到刑讯逼供无奈之下才说的。辩方律师认为,仅凭一把菜刀及有被砍痕迹的床帮,无法证明当时代克民使用这把菜刀行凶。而检方没能提供李保春及李超的作案工具,仅凭供述,侦查机关关于没能找到作案凶器的解释难以令人信服。且无法排除刑讯逼供的嫌疑,因此应不予认定。

  3

  刑讯逼供

  >>检方意志自由供事实

  此前的庭审记录显示,检方曾对此表示,被告人的供述是在完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交代的犯罪事实,而被告人供述中细小的差异不影响本案的完整性,辩护人没有拿出证据证明刑讯逼供及暴力取证的存在。

  >>辩方确实遭刑讯逼供

  从2007年第一次开庭以来,3名被告人均称遭刑讯逼供,其中代克民当庭展示了自己被打歪的鼻梁骨、断了的牙齿、小手臂上的伤痕。

  此外,案件卷宗显示,被告人的多次供述之间,及不同被告人之间的供述有矛盾的地方,“比如作案工具,案卷提到是李保春在李修堂处购买的,但又曾提到李保春在某个小摊处购买,还交代过斧头和锤子是在李超的工地上借的,自己的说法都矛盾重重”。辩护人认为,无法排除被告人遭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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