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个上诉理由包括“是否有主观杀人故意”等,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一审因故意杀人罪获死刑
■ “大兴摔婴案”追踪
昨日下午,大兴摔童案被告人韩磊通过律师递交了书面上诉状,认为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
9月25日,北京一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韩磊,李明因窝藏罪,及前罪未执行完毕刑罚,获刑5年。
韩磊希望积极赔偿获谅解
早在本案宣判的当天上午,韩磊在被送回看守所之前要求单独见一面承办法官,其间,其强调自己不服判决结果,将提出上诉。
昨日上午,韩磊的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韩磊。
律师转述韩磊的话,其精神稳定、各方面已经比较能适应,最强烈的念头就是不认可本案的定罪量刑,希望能尽快接触到被害人父母,通过积极赔偿求得他们的谅解。
经过与韩磊商议,昨天下午,律师到北京一中院递交了书面上诉状,“请求查清事实,对被告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
上诉状显示,韩磊共提出了七个上诉理由,包括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杀人故意、到案后一直都坚称自己没有看到小孩、被害人母亲是否存在过错等。据了解,韩磊的上诉理由,与一审开庭时律师当庭发表的辩护意见大致相同。
同案被告人未上诉
律师表示,韩磊从案发到现在,一直都承认自己做了错事,愿意为这场悲剧承担责任,也确实表达过求死之心。但是,就像韩磊在历次供述中所提到的,他当时因为醉酒、愤怒等原因,并不知道自己摔的是孩子,因此并不认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也正是基于此,韩磊才要提出上诉。
目前,该案另一被告人李明,在宣判后表示不上诉,也未递交上诉状。
■ 背景
一审法院五大依据判死刑
●韩磊本人系近视,且案发前确实曾经饮酒。案发前是韩磊给李明指路开车从饭店到歌厅,作案后乘李明的车离开现场时,给不认识其住处的李明指路,即韩磊在案发前后均处于言行正常意识清醒状态;
●韩磊返回其住处后并无异常,没有醉酒表现;
●韩磊在庭审中可清楚供述其案发前行为、案发时与李某争执经过、摔孩子(韩磊称是车内东西)的经过以及作案后逃跑的经过;
●从案发现场条件及尸检鉴定看,被害人孙某某身高99厘米,案发时其坐在婴儿车中无任何遮挡,虽案发时处于晚间,但通过监控可看出案发周边有大排档灯光及来往车辆车灯灯光,最主要的是婴儿车停在李明车前很近的地方,李明的车一直开着车灯,婴儿车与韩磊所称购物车从外形上的明显差别是众所周知的;
●韩磊案发时戴眼镜,作案时绕到婴儿车正面,面对面将坐在车中的孙某某抓起后摔在地上。
■ 大兴摔童案(法院查明)
7月23日晚,韩磊与李明等人吃饭饮酒后,乘坐李明驾驶的车去歌厅唱歌。当天20时50分许,李明欲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一公交站站台附近停车。当时,李某带着坐在婴儿车内的女儿孙某某(殁年2岁10个月)正在该公交车站候车。韩磊认为李某及其婴儿车阻挡了停车路线,下车与李某交涉、争执,并将李某打倒在地,绕至婴儿车正面,面对面将孙某某从婴儿车内抓起后、举过头顶猛摔在地,致孙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明目睹韩磊上述行为后,驾车带韩磊逃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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