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网首页 > 舆情频道 > 头条 > 正文

薄熙来提出上诉 二审是否开庭取决上诉理由

来源:人民网-- 2013-10-10 09:12:23 字号:TT

点击进入下一页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截图

    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重庆市委原书记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2日一审宣判。薄熙来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今日立案受理。

    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消息,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于2013年9月22日一审宣判后,在上诉期限内,薄熙来不服一审判决,通过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10月8日上诉期满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依法决定予以受理。

    对于上诉后的司法程序,刑诉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卫东表示,薄熙来上诉必然会启动二审程序,此案一定会经过二审终审。是否开庭审理则取决于上诉的内容。“如果上诉是针对量刑,二审法院不会开庭;如果他对事实和证据提出了异议,可能影响判决结果的,二审法院就要开庭。如果不影响判决结果,那么可以开也可以不开。”

    据刑诉法相关规定,二审法院审理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

  第二百二十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记者 田兴春)

分享到:
-

-

相关阅读青岛新闻

我要评论 提取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青岛新闻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