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房子空着一直没住,却还要缴纳物业费,很多市民对此提出异议,而物业公司对此类问题也很“头疼”。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去年8月份出台了《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根据其中规定,房屋空置一年以上的,可以和物业协商减免部分费用,但没有对减免额度做出详细规定。前日,两部门再次出台了关于此问题的详细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有电梯的房屋最高收费80%,无电梯的房屋最高90%。业主大会成立后,空置房屋物业费的减免幅度,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减免幅度有了明确规定
《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按实际运行费用适当减免,减免的具体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此规定出台后,很多空房的业主都去找物业协商,但因为没有具体减免标准,政策实行并不顺畅。”岛城多家物业公司或空房业主都曾反映过此问题,市物价局的举报电话也接到过类似投诉。因为没有具体标准,业主和物业无法达成统一意见。
“我去年就拿着新出的规定和物业协商,但一直没结果。”在福州北路有一处空房的蒋先生告诉记者,他觉得自己五六年没住了,符合减免条件,他觉得缴一半物业费就已经不少了,因为他们家基本不给物业添麻烦,但物业却觉得最多也就打八折,虽然蒋先生不在,但楼道卫生、小区绿化、保安配置等都是按照小区固定户数配置的。
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新出的规定中,对业主大会成立前,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空置房屋的物业服务费减免幅度做了详细规定。对配备电梯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物业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含电梯运行费)的80%缴纳;对未配备电梯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90%缴纳。
非普通住宅、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和各类非住宅的物业服务费用的减免幅度,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或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判定“空房”也有标准
根据通知,这项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空置房屋是指房屋交付后连续空置一年以上的 (含一年)房屋,间断空置累计一年以上的,不在此次减免的范畴之列。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起始时间自2013年1月1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如果房子自2013年1月1日起就没有入住,那么到2014年1月1日就能算空置一年了,就可以去和物业公司申请减免了。”市物价局工作人员说。另外,空置一年的标准原则上按照水、电、气均未使用为衡量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方可实施物业服务费用的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