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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沽河游泳野炊最高可罚款千元 取水须先申请

来源:青岛晚报-- 2013-12-15 12:43:02 字号:TT

    晚报讯 大沽河河道里不能养殖、捕鱼、游泳,河堤上禁止野炊……近日,我市公布《青岛市大沽河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市民如果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以向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一处和青岛市水利局水政处反馈,联系电话和传真:85911499、85916135。新的管理意见如果通过,青岛市人民政府1996年6月19日发布的《青岛市大沽河管理办法》将同时废止。

    明令禁止八种行为

    大沽河河道是指自产芝水库以下到入海口为止(含入海口滩涂),包括小沽河、洙河、五沽河、落药河、南胶莱河、流浩河、桃源河、云溪河支流河道与大沽河主流汇合口回延1000米。大沽河入海口滩涂,是指自红岛经济区的山角处至入海口低潮线,有堤防的为堤防内,无堤防的以设计洪水位淹没线确定,但宽度不得少于2000米。

    管理办法提出了8条在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的行为,包括开采河砂;设置排污口;损坏堤顶道路及其设施、林木绿地和信息自动化、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焚烧枯枝落叶、野炊;乱刻乱画、乱设摊点、乱扔垃圾、倾倒和排放废弃物;在河道内养殖、捕鱼、游泳、洗衣、擅自使用船舶;在堤顶道路上堆放杂物、晾晒粮食;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阻碍行洪限期清除

    据管理办法,大沽河河道闸坝的开启、关闭,由市防汛指挥机构下达调度指令。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当大沽河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最高安全流量,或者大沽河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由市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宣布进入大沽河紧急防汛期。

    紧急防汛期,市和沿河区(市)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大沽河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交通管制。

    旱情重大限制取水

    为了保持大沽河水资源,征求意见稿提出,在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和水费。因自然原因造成大沽河水资源不能满足正常供水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大沽河年取水量分配方案进行调整,并对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发生重大旱情时,可以对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量予以临时限制。

    河道养殖可罚千元

    按照征求意见稿,损坏信息自动化设施的,依法赔偿,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依法赔偿,并由公路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焚烧枯枝落叶、野炊、乱刻乱画、乱扔垃圾、在堤顶道路以外的区域乱设摊点,以及在河道内养殖、捕鱼、游泳、洗衣、擅自使用船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赵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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