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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高收入市民报个税 男子租房一年赚110万

来源:青岛早报-- 2014-01-03 06:46:48 字号:TT

青岛高收入市民报个税 男子租房一年赚110万

    岛城首个高收入申报市民昨办理手续

    今年申报12万元以上年所得的市民有望超过6万人

    早报讯 昨天是新年上班的第一天,青岛各地税申报大厅开始接受高收入市民申报2013年收入。当天,市民何先生受人委托,申报了去年的收入,成为青岛首个高收入申报人。记者了解到,2013年度取得的各项所得合并计算超过12万元的市民,要在今年3月底以前到地方税务机关或在网上办理自行申报手续。此外,去年有58408名市民进行了2012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地税局预计,今年这一数字有望突破6万人。

    首个申报人靠租房赚钱

    昨天上午9时许,市北地税分局纳税服务大厅刚开门,市民何先生就进来了。他来到4号综合窗口,领取了一张《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工作人员指导下开始填写。十几分钟后,完成了申报,成为今年第一个申报者。“我是受委托替人来申报的,申报的收入主要是去年的出租房屋收入,因为委托人很重视,所以我一早就过来了。”市民何先生说,他是受侯女士委托前来申报的。侯女士在市区拥有一栋楼房,去年出租收入了110万元,年所得额超过了12万元,满足了申报条件。“因为侯女士现在在外地,就委托我来申报了。”何先生说。

    申报人数有望过6万人

    市地税局有关人士介绍说,2013年,全市共有58408人进行了2012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比上年增加8127人,增长16.16%,共申报年所得额195亿元,应纳税所得额115.19亿元,应纳税额25.3亿元。从分行业情况看,申报人数较多的是制造业、金融业等;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教育,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等行业申报人数增长较快,体现了我市“转方式、调结构”使产业结构不断升级的成果;从所得项目看,所得主要来源于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劳动所得,以及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非劳动所得,非劳动所得比重逐年提高,反映出百姓收入来源渠道呈现日益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据介绍,近年来自行申报人数连年创新高,2010年度突破4万人,2011年度突破5万人,2012年度接近6万人。“最近几年,每年的申报人数都有较大的增长,按照这个速率,今年参与申报的人数有望突破6万人大关。”市地税局二处于处长告诉记者,针对百姓收入来源渠道日益宽泛的发展趋势,市地税局通过多渠道、多方式开展税法宣传,逐步提高了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的遵从度。

    2013年国内经济形势复杂,会不会影响高收入群体数量呢?对于这个问题,于处长表示近年来市民收入渠道不断增加,“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等都成为重要的收入来源。因此,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人数还是增加趋势,所以,申报人数不会减少。

    不申报者将被处罚

    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申报期是今年的3月底以前。这段时间内,该局将严把申报数据质量关,通过对申报信息的动态监控,及时发现错误数据和漏项、错项,并告知纳税人进行修改,确保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此外还将把自行申报与日常扣缴申报和第三方信息核对相结合,通过加强数据的分析比对,加大对不申报或申报不实行为的处罚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

    青岛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提醒青岛市民,年所得超过12万元,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或是因为不缴、少缴税款而未如实申报的,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据介绍,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相关新闻 中国居民须申报海外金融资产

    早报讯 昨日,记者从外管局青岛市分局了解到,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近二十年来我国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所做的一次重要修改。

    据悉,国际收支统计是全面反映一个国家涉外经济发展状况的统计体系,与国民账户体系、货币金融统计、财政统计并称宏观经济四大账户。《办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涉及五个方面:一是明确规定统计范围扩大至 “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二是申报主体由中国居民扩大至非中国居民,可以更全面准确地掌握有关国际收支交易,尤其是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与非中国居民的国际收支交易;三是根据电子银行、国际银行卡以及证券市场的管理和发展情况,增加对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的申报要求;四是增加对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的申报义务;五是根据对申报主体的修改情况,增加了对这些申报主体的保密义务。

    根据修改后的《办法》,不仅金融机构需要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等状况,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以及相关托管或代理等中介机构,也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有关状况。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在此提醒辖内相关机构及市民,了解自身国际收支申报义务,支持我国的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记者 景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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