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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不休至少拿1078元加班费 不得以调休代替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4-01-27 05:49:00 字号:TT

    青岛新闻网1月26日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规定,2014年春节放假7天,具体时间1月31日至2月6日。其中:1月31日(星期五)、2月1日(星期六)、2月2日(星期日)为春节法定节假日;2月3日(星期一)、2月6日(星期日)调休日, 1月26日(星期日),2月8日(星期六)正常上班。

    六区7天无休至少拿1078元

    春节期间的加班费,应分为“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和“调休日”加班费两种。大年初一到初三是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如果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按前者加班费的标准,支付300%的工资,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初四到初七为休息日,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当以“调休日”加班费的标准,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从2013年3月起,青岛六区最低工资标准从1240元涨至1380元,四市最低工资标准从1100元涨至1220元。按照六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六区日最低工资应为1380元÷21.75日,约等于63.45元/日。

    大年初一(1月31日)、初二(2月1日)、初三(2月2日)是法定节日,应支付三倍加班工资,因此每天工资最少190.35元;大年初四到初七(2月3日-6日)按照两倍支付加班工资,每天至少为126.9元。因此,春节连加7天班,加班费至少为:190.35×3+126.9×4=1078.65元。

    “自愿”加班每天不超过一小时

    最近,有劳动者反映,因个人在正常时间内,很难完成公司规定的产量定额,而完不成任务,就要扣减工资,为此,自己只能“被迫”在下班后延长工作时间。而对延长的工作时间,劳动者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主张,公司则以这是“个人自愿加班”为由拒付加班费。

    为此,人社局相关负责人答复: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关于延长工作时间时限的规定,即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通过制定不科学、不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致使单位内大部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都不可能完成工作任务,为完成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获得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不得不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以外,“自愿”延长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此举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性规定和法定时限,已经属于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如劳动者发现自己加班工资未按规定支付,可以拨打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涉及市内三区国有企业的,请拨打市劳动保障监察局投诉举报电话:82670331;

    涉及市内三区区属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请按照单位用工所在区域拨打举报投诉电话:

    市南区68896007、市北区83902705、李沧区84616606;

    涉及其他区市用人单位的,请拨打举报投诉电话:

     崂山区88978673、黄岛区86116363、城阳区87868123、开发区86896513、即墨市88531461、胶州市82205962、平度市88321809、莱西市66030151、保税区86766803。(记者 谢小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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