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瘫倒在财色面前的“土地”--青岛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原主任周某受贿案

来源: 作者: 2014-03-17 17:12:05 字号:A- A+

    周某,男,汉族,1962年12月出生,山东省胶州市人,大学文化,1980年12月参加工作,1992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8年至2008年10月间,周某利用担任青岛市土地局规划局地籍处处长、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利用处临时负责人、青岛市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主任,青岛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统一征地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副局级)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272,173.07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青岛市市纪委、市监察局,根据处分党员干部批准权限和工作程序等有关规定,于2010年9月、10月,先后作出,对周某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的处分决定。

    周某的干部简历,咋看起来与他人无恙,细心一看却会发现有这样一段记载: 1998年11月—1999年11月 青岛市土地局规划局地籍处处长 1999年11月—2000年1月 青岛市土地局规划局干部 2001年1月— 2001年4月 青岛市土地管理局计财处副处长 1999年11月发生了什么?正值壮年的周某因为什么原因被撤销了地籍处处长的职务。带着这个疑问我们翻开了周某违纪案件审理卷宗。上面有这样一段记载: “周某1999年11月因严重失职错误(严重泄漏军事秘密案),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撤销市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处处长职务处分。”

    党的干部政策历来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知情人回忆,当年周某受到处理后并没有消沉,也确实做出些工作成绩,很快他又得到提拔使用,并一路成长,在2006年4月成为了青岛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主任。作为副局级干部,2010年周某被执行双开前:职务工资:1045元级别工资:767元其它: 4396元合计: 6181元而2010年青岛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是2378元。组织给予了周某丰厚的政治和物质待遇,他却在钱财和美色的诱惑下步入歧途。

    妻子和“小姨子”

    “青岛一家拍卖公司的员工受贿了。” “这个员工是个女的,受贿几十万,据说是一个干部的亲戚!” “打听到了,打听到了,受贿的是青岛某拍卖行有限公司的一个普通员工,好几十万,据说已经投案了。” 2008年12月初,这样简短的消息一个一个在坊间不胫而驰。 “一个普通员工,因为什么事情受贿?” “一个普通员工,能受贿多少?” 诸如此类的猜疑伴随着人们的疑惑,开始一点点发酵起来。当然,更关注这个事情,更想找到事情答案的还是纪检、司法战线的办案人员。这个时候,周某被批捕不久,调查工作宛如一张大网正在铺开。在全面揭开周某受贿案件真相的过程中,3个女人也先后被打捞出来。他们分别是周某的妻子、“小姨子”、情人。来投案自首的就是“小姨子”。 翻开卷宗,先看看妻子和“小姨子”参与的一部分“精彩”故事。

    青岛某拍卖行的总经理与周某是老相识了。据周某回忆: “我1999年认识了青岛某拍卖行的总经理,我将单位的部分拍卖业务委托给了这家拍卖行进行拍卖,拍卖行通过拍卖挣了不少钱。” 确实如此,在该拍卖行董事长眼里,周某可是得罪不起的大人物,特别是随着周某职务晋升,“董事长”对他更是越来越言听计从,恭敬有加。他在检察院录笔供的时候,讲的一段话,就真实地反映出了这个心态。

     “2004年周某找我帮忙把他妻妹安置在拍卖行工作,因为周某是青岛市国有土地储备中心的主任,在我们公司承揽土地拍卖方面的业务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我便同意了……” 多么简单,多么轻巧。工作就在两个人的你一言,我一语中办妥了。真不知道那些怀揣着简历在瑟瑟寒风中奔波的人,看到这些会怎么想。难道“天道酬勤”、“靠劳动改变命运”等等耳熟能详,被人们视为常识的道理,在这里被颠覆了吗?让人更看不懂,更费解的事情,还在后面。案卷中有这样几段记载。接受询问笔录的是青岛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部职员证实: “青岛某拍卖行的办公用品采购,统一由我负责。拍卖行第0380号记账凭证所附的3张发票,不是我经手买办公用品开的,上面背后的签名是我签的。”

    “拍卖行第0002号—0008号记账凭证所附7张山东省青岛市商业销售统一发票,不是我经手买办公用品开的,上面背后的签名是我签的。有时董事长拿一些发票让我签字,但发票的来历以及买的是什么东西我不清楚。”

    那么那些发票是干什么的呢? 2007年底,周某向青岛某拍卖行有限公司董事长提出多给“小姨子”发奖金。 “2008年1月初,青岛某拍卖行有限公司董事长为了感谢周某对其公司拍卖业务提供的帮助,让‘小姨子’提供30万元的发票。并将她提供的3张发票入公司账报销后领出人民币30万元。” 在办公室接过董事长给的钱,“小姨子”很清楚钱是怎么来的,向姐姐、姐夫汇报后,乐颠颠的把投桃报李的300,000元人民币,存入了个人银行账户中。糖是诱人的,因为它甘甜,但吃多了会导致很多疾病,糖尿病就是其中一种。钱也是诱人的,因为它在现实生活中,能成为某些人为之炫耀的资本,但是钱多了,会咬人。“小姨子”就是在这种撕咬中,愈陷愈深,只是她还浑然不知,自得其乐罢了。

    2008年6月,又接到一桩拍卖大单的青岛某拍卖行有限公司董事长,为再次感谢周某的“帮助”,走进了“小姨子”的办公室。有了上次的经验,“小姨子”门清的很,很快她就从董事长手里接到了虚报人民币400,000元。拿到钱的“小姨子”,给姐夫打了个电话,把钱送给了姐姐。就这样,一个就职于拍卖行的普通员工,2008年上半年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先后在公司领取了70万之巨的款项。如果没有一个掌握着实权的姐夫,这个“小姨子”能这么“能”吗?

    更“能”的事情,还有。 2006年青岛房市有一个关键词:“买房像抢大白菜”。那个时候很多人想买到房子,需要半夜排队领取认筹卷。也正是那个时候,这个“小姨子”居然打七折,买到了一套房子。先不说这处房子最终归了“小姨子”还是归了姐姐,单单从青岛某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2006年2月房价证实材料看,就让我们心吃一惊。 “贵合花园1号楼2单元1203户,市场销售价格应为人民币1,322,929元,实际销售给周某妻妹的价格为人民币951,768元。” 305,066元的差价。这是一个普通工人2006年全年工资的15倍。 “小姨子”很清楚,能用这么低的价格签订购房合同,是因为姐夫对青岛某实业有限公司取得两个建设项目的土地开发权,办理相关手续予以了“照顾”。

    周某家的房子,并非这么一处。早在2002年5月,青岛某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天山小区1号地块土地审批手续的时候,周某就伸出过他那只手。那个时候,他还只是青岛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利用处的临时负责人。一来二去,爱琴海公寓带阁楼的一处住房,两个车库到手了。“聪明”周某为掩人耳目,用岳父的名字签订了房屋购买合同,办理了产权登记。娘家人照顾到了,也用到了,周某的妻子“闪亮登场”。她可是个“不简单”的人,是个不上班就可以“日进斗金”人。有一斗金子,来自山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3年5月周某妻子的劳动关系落户在这家公司,成了公司名义上的“档案室主任”。这个主任潇洒的很,不去上班,工资、社保却一分也没有少。案宗里显示,2007年11月30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工资、奖金,社保已经支付了17万余元。

    17万元,对大多数人来说是个大数目,但在周某妻子眼里却平常的就像一杯淡淡的清水。周某交给她的银行卡中十万,数十万的不在少数。

    “2007年底至2008年9月,周某利用担任青岛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主任职务的便利,接受青岛崂山某公司董事长请托,为该公司土地纳入国有土地储备,尽快进入招挂拍程序提供帮助。这家公司董事长先后3次到周某的办公室送给周某人民币5万、10万、10万的银行卡各一张。” 这些卡,周某回家都交给了妻子。在周某妻子的回忆中,她接过的卡,有欧元、有美元、有日元,最多的当然是人民币的,存款最大的一张银行卡就是人民币80万元。那张卡是青岛某经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在2006年送的。周某妻子知道卡里人民币的金额,也知道妹妹分两次,一次34万余元,一次45万余元转移了出去。但不知道当时她清不清楚,这家经贸有限公司总经理送给周某的不仅仅是这个80万元人民币的卡,还有欧元等其他财物,总价值1,183,612.33元。周某就把其中一张2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藏在情人家阁楼上的保险柜里。养情人,即便是色胆包天,一般也是要背着妻子的。情人的阁楼,自然也就成了另外一处,藏着“小秘密”的地方了。

    借着用用的几辆车

    “这是一个勤劳的贪官,兼顾左右,平衡其它,真不容易!”别说,这句调侃还真的成了对周某一种性情的描述。特别是在“车”这个方面。周某仅仅在爱琴海公寓的房子就有两个车库。他还真没有让车库空着。不过车都不是自己买的,都美其名曰“借着用用”。

    检察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中,有一辆车号鲁BW7980的东南菱帅轿车。那是周某的妻子的座驾。虽然周某家买车的钱绰绰有余,但车真的不是他买的。车是妻子不用去上班,但领取工资的那家公司心甘情愿“送的”,或者是说“借着开开的”。这辆车,一借就是5年。5年中,“善良的”某公司还先后“借给了她”车款、购置税、挂牌费、保险费、养路费等人民币178,863.86元。

    《后汉书•烈女传》上有一则故事“乐羊子妻”,大意是:有一天,羊子在路上行走时,捡到一块别人丢失的金子,拿回家把金子给了妻子。妻子说:“我听说有志气的人不喝‘盗泉’的水,廉洁方正的人不接受‘嗟来之食’,何况是捡拾别人的失物、谋求私利来玷污自己的品德呢!”羊子听后十分惭愧,就把金子扔弃到野外。故事不长但道理很深刻,引人深思,耐人寻味。一个普通的古代妇女能够做到劝夫拾金不昧、立志廉洁做人,而现代很多为人妻的,却未必能做得到。俗话说“妻贤夫祸少,妻贪夫祸多”,“家有贤妻不出祸事”,这些古训足以说明,妻子的德行与言行,对于丈夫的影响至关重要,甚至可以决定丈夫立身做人的成功与失败,高尚与堕落。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人在世上,难免会有过错或者失误,男人在外打拼,遇到的诱惑相对多一些,出现差错的几率也就大一些。“知夫莫如妻”,妻子最了解丈夫的心灵、行为。这个时候如果能够像乐羊子的妻子那样,深明大义,见财思廉,对丈夫的不良即时进行规劝,诤言启聩,当好“贤内助”、“廉内助”,或许丈夫能够幡然悔悟,或许能够避免误入歧途。然而,往往会有些做妻子的,发现丈夫有出格的举动,不但不闻不问,撒手不管,甚至跟着一起参与,乃至从中推波助澜,甘当助手一起贪婪,成为了贪官走向灭亡的助推器。 “贪内助”,真的应该早点醒一醒。

    如果说东南菱帅轿车只是紧凑型家轿并不引人注目,那么周某自己的座驾---尼桑风度,就应该算的上奢华了。青岛某集团公司董事长证实: “青岛市某拍卖中心有限公司是我们集团的控股公司,为了和周某搞好关系,多从土地储备整理中争取土地拍卖业务,2004年9月,我公司给周某买了一辆尼桑风度轿车使用。2007年春,周某将车退还给我公司,2007年底,我将5万美元通过我太太交给了周某妻子。” 经查实,2004年9月,该集团“借给”周某的尼桑风度轿车价值408,000元。

    自己家里有车了,外边的小家,周某也不忘兼顾。这家集团公司董事长还证实: “2005年的时候,公司控股的拍卖中心经理向我汇报,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周某的情人告诉她,想要辆车接送孩子上学。周某也为这个事情找过我,考虑到她俩的关系,为了从周某那里多揽点土地拍卖业务,我就同意了。” 集团公司董事长同意后,拍卖中心安排人给周某的情人购买了一辆价值19万元的乳白色宝来轿车。卷宗中显示,周某的情人承认自2005年开始一直使用这辆宝来轿车。2007年底支付9万元买下此车后,拍卖中心又分3次将9万元购车款还给了她。因为拍卖中心知道,正如她供述的那样: “周某既是我的领导也是我的情人。” 当然,周某说的要隐晦一点,含蓄一些,他供述到: “2004年7月份,在我授意下,青岛市某拍卖中心经理送给她一辆宝来轿车。她和我既是同事关系,也是我的女朋友。”

    情妇家的阁楼

    “女朋友!”这个称谓一般是恋爱中男青年对确定恋爱关系的女性朋友的称呼。步入知天命之年的周某,应该不会糊涂。事实也是如此,这个“女朋友”对周某来说真的不一般。周某是不是经常去“女朋友”家鬼混,姑且不提,单单是情人家阁楼上保险柜里保存的周某受贿的银行卡,就让人触目惊心。

    下面摘取几段周某的供述,以资“赏鉴”。 “应山东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请求,利用职权为该公司准备开发的原青岛振华农工商公司地块,办理了土地的储备和招拍挂等相关审批手续。2007年12月、2008年春节前、五一前,先后3次在办公室收受其送给的3张银行卡,卡内人民币共计22万元。后将3张银行卡藏匿在本市浮山后二小区她住房阁楼保险柜内。” 这里的“她”就是周某称为“女朋友”的情人。

    “青岛某实业有限公司准备开发青岛乳胶厂位于本市辽阳西路以南,福州路以东的土地,该公司经理让我帮忙办理相关土地审批手续,我答应尽快办理,并先后4次收受其送给的银行卡各1张,卡内人民币共计47万元。我将其中的3张放在浮山后二小区她住房阁楼保险柜内。1张给了妻子。”

    “在任青岛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主任期间,应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和青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的请求,协助他们公司办理了开发李沧区下王埠村庄改造土地配置相关手续,先后2次收受他们给的人民币10万元、20万元的银行卡各1张,人民币10万元的卡交给了妻子,20万元的卡藏匿在本市浮山后二小区她住房阁楼保险柜内。”

    “青岛土地储备中心在青岛某银行热河路支行有结算账户,2007年底我让计财处停止在该银行的存贷款业务,该银行的业务主管多次到单位找我,并于2008年春节前和中秋节前,到我办公室各送了1张银行卡,春节前的1张我给了妻子,中秋节的1张卡我放到她住处浮山后二小区阁楼的保险柜里。” 在检察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中,有一张从“情人”住处浮山后二小区阁楼的保险柜里查扣的青岛商业银行银行卡,尾号0396,内有人民币2万元。

    “2007年青岛李沧区文昌阁村进行旧村改造。2008年春节前,青岛某集团总经理到我办公室送给我人民币2万元的银行卡1张。我把卡放在本市浮山后二小区她住房阁楼保险柜内。”

    “青岛第二发制品厂土地进入国有土地储备后,2004年拍卖成功,成交人民币1400万,按国家规定,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应返还给青岛第二发制品厂人民币近900万元的土地款。2004年一天,我在办公室收受青岛某实业有限公司副总送的人民币2万元的银行卡1张,后来我把卡放到浮山后二小区她住房阁楼保险柜内。收卡的时候,土地拍卖已经完成,但土地拍卖款,还没有返还给青岛第二发制品厂。”

    “2005年青岛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搞小枣园的旧村改造项目,这个项目的土地征用划拨手续需土地储备中心审批。从2006年春节到2008年,该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逢年过节的时候一共送过4张银行卡,卡里面的具体数额记不清楚了。他送银行卡,主要是感谢我在小枣园旧村改造的土地征用划拨手续上对他公司的帮助。我将收的4张银行卡放到浮山后二小区她住房阁楼保险柜内。这四张卡,是多大金额呢?在检察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中,我们找到了有答案。这4张卡,户名都是青岛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原出纳的名字,尾号分别是8186、4027、1172、4671,卡内人民币分别是5,000元、5,000元、28,000元、10,000元,总计48,000元。他们都曾经静悄悄地藏在“情人”住处浮山后二小区阁楼的保险柜里,现在都成为了衡量周某罪行的砝码。

    土地审批是公权还是私事

    青岛市土地储备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责就是为青岛市委、政府在本市土地征用、储备和土地挂牌、拍卖出让的审批手续等环节,按照相关法律和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进行把关。这些工作本身都有严格的组织程序,重大事项都需要土地储备中心召开主任办公会进行集体研究,很多事项还需要根据相关规定逐级进行上报审批。可是在周某的眼里,很多时候主任办公室就是他的“一言堂”,公权只是他自己的“私事”。 “青岛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主任助理证实,2007年底(作者注:与下称2008年春节前为同一时段。)土地储备中心召开主任办公会,研究土地招拍挂方面事宜,周某提议将拍卖业务交由某拍卖行负责拍卖。” 拍卖行业有“锤子一响,黄金万两”的说法。一宗区区1000万元人民币的烂尾楼,拍卖成交后,拍卖公司一般都能拿到几十万元甚至更多的佣金。如果拍卖进行激烈,价格一路攀升,佣金还会水涨船高。因而揽业务往往是拍卖公司生存的根本。那么这家拍卖行的业务是怎么去揽的?又是什么原因,让周某越过组织程序,在众多拍卖行中直接选定了这家公司呢?接受调查的该拍卖有限公司经理的证词,给我们道出了答案。 “为多从青岛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主任那里拉拍卖业务,2008年春节前,我到周某办公室送给周某人民币10万元。” 笑纳了这张银行卡以后,“讲信誉”的周主任在土地储备中心主任办公会上作出了“力排众议”的举措。公权在周某的“慷慨陈词”中,完成了向“私事”的“华丽转身”。

    周主任是个“高人”,“笑纳”方法很多。符合条件的公司,可以拖着不办,让事情“沉淀,沉淀”;不符合条件的公司,只要“孝敬”到位,就可能得到大力举荐…… 青岛某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证实: “公司开发李沧区河南庄“福临万家”经济适用房项目,为项目早点开工,2007年10月,我约周某在崂山区一酒店吃饭,饭后,我把装有5万元现金的纸质手提袋给了周某。” 拿到钱的周主任,再一次“说话算数”了。他很“仗义”的在这家公司承建的福临万家一期、二期征地手续的申请,福临万家经济适用房项目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核算表报批请示等文件上,签署了自己的“大名”。公权,再一次遭遇了践踏。 周某在福临万家审批项目上签字证明

    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证实: “2008年5月的一个晚上,到周某家咨询有关土地政策方面和同泰橡胶厂土地的运作手续问题,提出让周某帮忙,并送给周某人民币10万元。” 周某供述: “2008年5月的一天,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到我家感谢我2006年帮助该公司办理了易初莲花超市的有关土地手续,同时请我帮助办理青岛同泰橡胶厂地块的土地征用等相关手续。他临走的时候送给我人民币10万元。”

    最终,这家公司如愿以偿。……

    青岛某实业总公司副总经理证实: “公司在李沧区下王埠承建工程,为让周某尽快办理土地划拨和审批手续,我到周某办公室送给周某人民币3万元。2007年春节前,为了感谢周某,我到周某办公室又送给周某3万元。” 为什么2007年又送了3万元呢?原来该房地产工程从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转为了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给该公司带来了更加丰厚的利益。现在,那些有“周主任大人”签名的几个文件的复印件,还保留在周某案件审理的卷宗中。 “某小区二期转为普通商品房审批报告” “某小区二期征收土地费用核算表” “某小区二期征地费用核算表” 它们清晰地记录着周主任对公权的一次又一次践踏。

    青岛某公司董事长证实: “2008年冬的一天晚上,我约周某在海天大酒店吃饭。期间,我问周某我单位准备开发小村庄土地调查进展情况,周某解释了进展缓慢的原因,并答应帮忙尽快办理。饭后,我送给周某1万美元。周某供述 “ 2008年10月11日,在海天大酒店与青岛某公司董事长吃饭时,答应帮他公司尽快办理土地配置手续。饭后他送给我1万美元。”

    “被告人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272,173.07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随着这声宣判,周某面对金钱时的狰狞走向了结束。

    这段扭曲的人生,让人想起一段故事。蒲松龄先生在《聂小倩》中讲过一个青年书生宁采臣。他面对不伦的美色诱惑厉声呵斥,面对不义的金钱掷于门外,最终“正气存内,邪不可干”,居然感动了女妖,保全性命。而同行的兰溪生主仆却因为贪财好色,相继被女妖吸血摄心而亡。这个故事表面上是谈妖说怪,其实耐人寻味,告诫我们:人应该自持而不能自恃。自持就是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克制自己的欲望和情绪,不为物诱、不为利动,不因贪色而性移,始终保持一定的操守和准则。有了自持的精神,也就有防邪、御邪、抗邪的能力,就能因“正气存内”而趋利避害。周某在权力、金钱、美色面前,心荡神迷,不能自持却相当自恃。他自恃手中有权,自感曾经做出点成绩,恃权枉法、恃功篾法、恃才傲法、恃势践法。最终正如清代学者纪昀所说“盖天下之患,莫大于有所恃”,恃财者总以财败,恃势者总以势败,恃身者总以身败。人贵在自持,患在自恃。贪财好色,岂能保全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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