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指引》建议
垄断性央企高管薪酬应按照公务员标准
□记者 杨烨 北京报道
“公益性和自然垄断性国有企业高层管理者的薪酬待遇应该与同等级别的公务员保持一致。”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高明华2日在国有企业分类改革与治理研讨会上说,因为所处的行业具有特殊性,这一类企业高管应由政府监管机构委派,应具有相应的行政级别,同时对其激励主要是来自于行政职务的升迁。相比之下,竞争性国有企业高管应该完全取消行政化,薪酬则应该由市场决定,不应该对高层管理薪酬实行上限。
高明华所表述的观点,正是由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编写的《中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指引》中的部分内容。上述指引对国有企业分类进行了详细的划分,包括自然垄断性、公益性和完全竞争性国企三个部分。
高华明表示,金融业和电信业可以归为竞争性行业,完全放开,同时石油和资源开发中的稀缺资源开发属于一类,应该限制性放开,资源开发中的可再生资源开发属于竞争性行业,可以完全放开;铁路,电力大体归为一类,铁路建设,路桥建设、店里设备和器材、发电等都可以完全放开;公益类型,如城市基础设施、公共交通、环境卫生、桥梁、公园、国防、卫生等,其建设阶段以及设备生产是竞争性的,民营资本可以进入,但是建设阶段完成后的运营则是公益性的,只能适合国有企业来经营。
高明华解释说,公益性和自然垄断性国有企业,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应该以社会责任满足社会公众对准公共品的需求,同时不至于亏损,所以其高管贡献应该是以企业的成本控制水平和公众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标准,因为这类企业以实现盈亏平衡为目的,不突出盈利,其高管应该由政府机构委派,因此对高管的激励不应该来自现金、股票、期权为主要形式,而是以行政职务升迁来实现。
对于这一思路的“可操作性”,国企老总持有不同观点。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朱碧新说,央企通过十几年的改革,目前绝大部分是具有竞争力的特大型企业,相比较竞争性领域而言,一些公益性和垄断性领域央企主要存在的是惰性、主动性不强,效率低,老百姓普遍抱怨不满意等问题,这实际上根本的原因是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因此,无论公司改革和薪酬管理都要朝着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方向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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