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5月4日电(记者袁慧晶方列)一起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单方交通事故近日引发公众关注,事故中的驾车人是5年前杭州“5·7飙车案”的当事人胡斌。
交警方面调查后表示“证照齐全、未发现酒驾嫌疑、无证据表明事故车辆超速”,目前已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处理。但网友仍有不少疑问: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后的胡斌为何还能再次申领驾照?没有造成伤害,胡斌翻车就合法合规吗?此外,按照时间算,胡斌只有在狱中减刑才能如期拿到新驾照。胡斌的减刑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成为网友关注的焦点。
有“案底”能否再次申领驾照?
“居然又是他!竟然还是他!依然还是他!真的又是他?为何还是他?”这是在胡斌再酿车祸新闻下的一排整齐的网友回复。是有证驾驶。而多数网友难以理解的是,已经有过一次致人死亡交通肇事“案底”的胡斌,为什么还能顺利地申领到驾驶证?
多名受访的法律专家表示,根据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目前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只有两种:一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且构成犯罪的;二是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因此,胡斌在2009年的交通事故中虽然致人死亡,但并不属于这两种情形,因此他可在吊销驾照的两年后,按照正常程序重新申领驾照。
“但胡斌终身不得申领大中型客车的驾驶资格。”南昌市公安交管局督察大队大队长李晓波告诉记者,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并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不得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但小型车辆驾驶证的申领不受此限制。”
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表示,交通事故多具有一定的偶发性,往往不是肇事者的主观意愿,与恶性的撞人事故还是有区别的。而驾驶证的申领与发放关系到每位公民驾驶车辆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没有规定得那么死”。
没有造成伤害,胡斌翻车就合法合规吗?
在胡斌这次的车祸事件中,由于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已被警方认定为单方交通事故,并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处理。有网友对此质疑:没有造成伤害,胡斌翻车也翻得合法合规了?就不算危险驾驶吗?胡斌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吗?
江西高速交警王栋指出,驾驶行为要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王栋认为,从目前杭州警方的回应来看,新车祸事故中“未发现酒驾嫌疑”,也不存在追逐竞驶的情况,只能算做一起财产损失事故,适用于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理。
“如果要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也只会针对本起事故中的违法行为,是超速就处罚超速,是操作不当就处罚操作不当,并没有针对驾驶证方面的特别处罚。”王栋介绍,目前胡斌面临的处罚可能是处以罚金或者扣分,如果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的50%,可按照严重超速依法吊销驾驶证。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光华认为,如果胡斌驾驶的车辆涉嫌非法改装,也可依据相关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胡斌减刑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胡斌在狱中曾被减刑的细节令很多网友感到诧异。网友“幽悠草堂”说:应该查查他是怎么减刑的。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网友的疑问做出如下回应:2009年7月20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胡斌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胡斌被交付至执行机关杭州市东郊监狱执行刑罚。2011年6月21日,执行机关以“胡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态度端正;2010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按《浙江省罪犯考核奖惩办法(试行)》规定,胡斌服刑期间累计积分257分”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为此,杭州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5日在东郊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胡斌减刑案,杭州市检察院派员现场监督。两名与胡斌同监区服刑的犯人作为证人在庭上陈述了胡斌服刑的表现情况。东郊监狱组织罪犯进行了旁听。经审理查明,东郊监狱该减刑建议事实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浙江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规定(试行)》之规定,依法裁定对罪犯胡斌准予减刑9个月。
尽管合法合规,胡斌的“再犯”依旧惹了众怒。而据杭州电视台《我和你说》栏目报道,有车友会的知情人透露,胡斌当时在龙井路上体验过弯的感觉,一时失手才导致了翻车。有网友质疑:不超速,过个弯也能翻车?还有网友认为,这说明服刑的日子,胡斌并没有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一些专家表示,这类对高速行驶、秀车技有“特殊癖好”的发烧友,出事是早晚的,撞到谁是不确定的。这也说明,目前的法律法规仍存在不少盲区。
徐光华说,尽管飙车自2011年已写入刑法,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及时跟进相关规定。这一方面说明了法律的滞后延迟性。据他介绍,国外在这方面的规章相对我国更严格。如,在法国,超速50公里以上就属于犯罪;在芬兰,超速行驶可能被罚到倾家荡产;在美国,街头飙车造成严重伤害的可能面临最高12年的监禁。
徐光华建议,结合我国现在的交通环境及交通压力,可借鉴外国相关经验,将超速驾驶也纳入相关惩罚措施。此外,还可引进“累犯制度”进行限制,并建立相关的前科档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