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6月3日讯 今天下午,我市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政策调整情况。按照新政策,我市将对各行政区内的经适房售价进行限定,规定基准价格区间。
目前,我市存在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和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两种建设模式及价格形式。由于定价机制不同,两种经济适用住房存在区位、结构、质量近似但价格差异较大的现象,这对购房者不尽公平,销售中叶极易产生矛盾,而且,2012年市政府修订公布新的《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我市行政区域调整后,对经济适用住房要求实行六区统筹建设、统筹管理,现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政策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需求。
鉴于此,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及有关部门历时近三年时间调研,先后两次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申购家庭代表及开发企业代表听取意见,多次修改完善调整方案,并经市政府两次常务会议审议,形成了新的价格政策。
根据新政策,我市市区经济适用房将实行结算价格与销售价格分离,结算价格用于政府与开发建设单位的结算,销售价格用于政府向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家庭销售。其中,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根据申购家庭的承受能力并兼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确定,不同行政区之间保持合理差价,对同一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其销售价格实行同质同价,不再区分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配建经济适用住房。
新政策对各行政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进行了明确,规定了基准价格的价格区间,其中崂山区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最高为5700元/平方米,最低为4700元/平方米;市北区最高为5200元/平方米,最低为4200元/平方米;李沧区最高为4600元/平方米,最低位3900元/平方米;黄岛区最高为4300元/平方米,最低为3200元/平方米;城阳区最高为4150元/平方米,最低为3550元/平方米。
本次公布的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总体上低于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高于同区域配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在经济适用住房公开销售前,将根据项目所属行政区和区位的不同,各行政区内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和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收支平衡预算情况,确定每个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具体的基准价格,各行政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其基准价格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和最低基准价格区间。
对用于政府与开发建设单位结算的价格,其核定原则仍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今后,对配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超过结算价格部分,上缴各区财政,专款专用,用于辖区内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结算价格与销售价格的平衡,结余部分专项用于区内保障性住房建设,不足部分从保障性住房集中建设项目土地补偿专项资金支出。
新政策实施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将通过合理控制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和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比例,保持资金总体平衡,同时,相关部门将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有关资金的使用监管,防止因资金使用不当而影响群众切身利益。(记者 朱颖 谢小真 实习记者 于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