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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人员教育办法”引质疑:未经司法先收容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4-06-06 11:11:16 字号:TT

  北京市收容教育所外景。

    未来的6个月,由于卖淫嫖娼,知名演员黄海波与案中女主角刘某,很可能将在北京收容教育所中度过了。

    剥夺他们自由的,是国务院1993年颁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随着时代变迁,这部在当年起了一定作用的行政法规,开始与新法、上位法发生冲突。

    收容教育制度是否应该被废止,或是进行补充?这成为互联网上热议的话题。

    此前,收容遣送、劳动教养制度已受过舆论的屡次质疑。它们与收容教育的共同之处,在于没有经过司法程序却可以长时间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在经历孙志刚案、唐慧案等一系列标志性事件之后,收容遣送、劳教制度已被废止。

    是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处罚?

    收容教育,究竟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处罚?随着黄海波事件不断发酵,这个话题再次被推到台前。

    今年5月15日,黄海波在北京一家饭店嫖娼被警察当场抓获,并被行政拘留15日。案中女主角为一刘姓女子。

    事件一度成为娱乐圈的谈资。不过,在北京警方5月31日证实“黄海波、刘某共同被转为收容教育6个月”之后,舆论基调逐渐转向探讨公民人身权利的严肃话题。

    据媒体披露,警方作此决定的依据是国务院1993年颁布、2011年修正的《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第2条规定,收容教育是一种行政强制教育措施,面向卖淫、嫖娼人员。这项措施的具体内容是“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

    这一行政法规的渊源,系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

    不少网友在互联网上进行了讨论:黄海波先被行政拘留、后被收容教育,是否系一事两罚?收容教育究竟是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处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告诉记者,《办法》强调收容教育是一种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至于实践当中所造成的人身行动自由的剥夺,则是一个事理的问题。

    “如果结果必然导致人身自由被剥夺,且是法律执行的必然结果、不是人为执行上出现的问题,那么,我们就要考虑在立法层面上进行处理。”洪道德说。

    他认为,由于收容教育在性质上并非行政处罚,因此说是“一事两罚”不妥,只能说“事实上构成一事两罚”,“不过我们可以拿来讨论。比如,收容教育不是行政处罚,但其后果与行政处罚完全一样,那我们就要在法律层面上纠正它。”

    事实上,正如多位法学学者早已公开提出的,若收容教育系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具有“暂时性”的色彩。

    但记者注意到,收容教育的期限为6个月至两年。相比之下,《刑法》规定的刑罚中,拘役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通常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从常识来判断,6个月至两年的收容教育期限,外加被转入收容教育所这一相对封闭的场所,显然超出了一般人对“暂时性措施”的理解。

    另有不少网友把“收容教育”与劳动教养制度联系起来。劳教在法律上明确被定性为行政处罚,其期限通常为1~3年,该制度已于2013年底被废止。

    “从表面上看,收容教育不是行政处罚,但实际上就是行政性的处罚。收容教育把人收进去就没自由了,你想出来,还能出来吗?实际上跟劳动教养差不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晓青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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