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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主观估算 青岛市出台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来源:青岛日报/青报网-- 2014-09-29 13:01:14 字号:TT

    青岛日报/青报网讯 为切实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有效实施社会救助制度,增强救助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提高政府公信力,日前,青岛市政府下发了《青岛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青政办发[2014]18号,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青岛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有了明确的政策实施依据,同时也标志此项工作即将在我市全面启动。

    《办法》指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时,经提出申请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授权,委托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进行信息比对,核对机构通过共享公安、人社、民政、国土、工商、税务、公积金、金融、保险、证券等部门的信息,准确核算和掌握申请人及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并出具核对报告。

    《办法》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其他部门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共享工作。我市核对中心将与多个部门实现信息共享,目前已与部分单位建立了比对专线,实现了信息共享。

    《办法》强调,核对工作应当根据核对对象的书面授权进行。核对对象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由救助审批部门依法取消其救助待遇,并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将产生的不良信用信息计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

    《办法》解读

    长期以来,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涉及的申请对象收入和财产的认定方式主要是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主观估算色彩较浓,且存在核查内容不全面、隐性收入核查困难、审核审批效率低的缺陷,申请对象隐瞒收入财产、开具不实证明骗取低保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救助政策的实施效果,也使得社会救助的公平公正受到严峻挑战。因此,《青岛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核对机制,更好地把好社会救助的申请审核关,开展科学、完善、有效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申请社会救助需先授权核对机构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时,经提出申请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以下简称核对对象)授权,委托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出具核对报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应坚持依法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

    市、区(市)民政部门是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指导和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核对政策,确定报批核对范围,与有关单位、部门开展核对工作的协调联系等。青岛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具体承担全市有关社会救助申请人的家庭财产、收入在核对,出具相关核对报告并及时反馈委托核对单位领导承担核对系统在开发、完善、运行和管理有等日常工作。区(市)明确相应机构,具体承担核对委托、核对报告的分析使用等工作。

    核对的内容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核对的内容主要包括核对对象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等状况。家庭收入是指核对对象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船舶、房屋、债权和其他财产。核对机构可以运用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以及调取政府相关部门信息等方式开展核对工作。

    其中,对于工资性收入可以通过共享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信息等获取;经营性净收入可以通过共享工商登记、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信息等获取;财产性收入可以通过共享利息、股息与分红、保险收益、出租房屋收入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信息等获取;转移性收入可以通过共享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住房公积金的领取以及获得赠与、补偿、赔偿的信息等获取;实物性财产可以通过共享机动车辆、船舶、房产等有较大价值实物的拥有信息获取;货币财产可以通过共享存款、有价证券等持有信息获取。

    部门信息共享确保核对精准

    根据整合信息资源,加强部门协作的要求,为促进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办法》第六条规定了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有关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纳入社会发展规划,并督促落实;财政部门负责将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电政信息部门负责各相关部门的信息资源交换、共享,以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专题数据库建设;金融办负责协调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的相关监管部门,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金融信息共享工作。

    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其他部门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共享工作。我市核对中心将与多个部门实现信息共享,目前已与部分单位建立了比对专线,实现了信息共享。

    同城报道

    想吃低保,先晒晒存款和车房

    要吃低保、申请救助,以后都要先晾银行存款和车、房以及公积金等情况。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有效实施社会救助,我市下发了《青岛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并自10月1日起施行。公安、人社、民政、国土、工商、税务、公积金、金融、保险、证券等部门的信息将实现共享。下一步,这一系统有望全省乃至全国联网,以防止骗保、人情保等情况的发生。 

    低保救助都能核对

    该《办法》主要适用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时,经提出申请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授权,委托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出具核对报告。

    市、区(市)民政部门是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指导和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核对政策,确定报批核对范围,与有关单位、部门开展核对工作的协调联系等。青岛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具体承担全市有关社会救助申请人的家庭财产、收入再核对,出具相关核对报告并及时反馈委托核对单位领导承担核对系统在开发、完善、运行和管理等日常工作。

    十部门联手晒收入

    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核对的内容主要包括核对对象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等状况。家庭收入是指核对对象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船舶、房屋、债权和其他财产。核对机构可以运用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以及调取政府相关部门信息等方式开展核对工作。核对机构通过共享公安、人社、民政、国土、工商、税务、公积金、金融、保险、证券等部门的信息,准确核算和掌握申请人及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并出具核对报告。

    隐性收入也能查出

    对于工资性收入,可以通过共享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信息等获取;经营性净收入可以通过共享工商登记、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信息等获取;财产性收入可以通过共享利息、股息与分红、保险收益、出租房屋收入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信息等获取;转移性收入可以通过共享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住房公积金的领取以及获得赠与、补偿、赔偿的信息等获取;实物性财产可以通过共享机动车辆、船舶、房产等有较大价值实物的拥有信息获取;货币财产可以通过共享存款、有价证券等持有信息获取。 骗待遇影响诚信记录

    核对对象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由救助审批部门依法取消其救助待遇,并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将产生的不良信用信息计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如实提供居民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将产生的不良信用信息计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记者 徐美中 通讯员 吴永媚 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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