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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考群体作弊频发 一纸证书究竟含金量多少?

来源:新华网 作者:陈俊、王贤 2014-11-03 10:13:27 字号:A- A+

    新华网北京11月2日电(记者 陈俊、王贤)作为对行业人才技能水平和从业资质的权威认可,职业资格证书每年都吸引数以百万计的人为之奋战。然而,在司法、药师、建造师等高技术知识含量职业资格证书备受追捧的同时,这些证书考试的群体舞弊也在大肆上演。众人追逐的“一纸证书”背后到底有多少含金量,让众多考生不惜铤而走险?如何理顺职考体系,让考试回归选拔行业人才的本质?

    取消成绩、终身禁考 “紧箍咒”仍难敌作弊术?

    在最近的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中,云南省、陕西西安、河北省秦皇岛市共查处作弊考生3700余人次。作弊人数之多、手段之高引发社会关注。

    然而,记者梳理发现,不独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群体作弊现象。今年9月份举行的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中,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抓获13名涉嫌作弊的嫌疑人,四川“逮”住213名作弊者。不久前的司法考试中,湖北省十堰市无线电管理处发现一个罕见的作弊频点,缴获耳机、无线转发器等各类作弊器材4台。

    按照有关规定,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而同类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有着更加严格的处罚措施,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执业医师考试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司法考试也有着同样的终身禁考规定。

    尽管设有一道道“紧箍咒”,但职业资格考试群体作弊仍频发,且呈现出有组织化、专业化的趋势,形成灰色产业链条。特别是利用高科技设备和手段作弊的现象更加严重,不但参与人数上升,还增加了查获难度。

    门槛高收益大证书受追捧 多地频曝“人证分离”等乱象

    记者调查发现,我国目前有1000多项职业资格考试,群体舞弊事件多发生在通过率低、“含金量”高的证书考试中。此类证书因其资源紧缺,参与作弊者各自逐利,不惜铤而走险。

    一方面,这些证书的“含金量”源于它们都是行业“硬门槛”且是“高门槛”,通过率低而资质受认可度高。

    目前我国职业资格考试分为准入类和水平类两种,前者具有行政许可性质,是从业必备的证书,如律师资格证、教师资格证,后者是水平等级评价证书,如计算机、英语等级考试等。

    此次曝出群体作弊的执业药师考试是从事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的“准入证”。我国建筑业施工企业超过10万多个,从业人员大概在3500万以上,而安全员、监理员、建造师等“五大员”配备是工程招投标的“硬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显示,2013年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际参考人数为32万余人,其中合格率仅为15.72%。国家司法考试人数逐年攀升,近五年保持在40万左右,近十年的平均通过率仅为15%。而一级建造师每年的通过率也只有10%左右。

    另一方面,证书的高“含金量”还来自于其背后的“高收益”。一般企事业单位比较认可职业资格证书,有证才能加薪或评职称。“河南一家国企分公司的员工曾经集体培训,拿完证回去每月就能涨几百元工资,评职称也很管用。”武汉一家人力资源培训机构负责人说。

    而职业资格证书“人证分离”现象滋生出不菲的“挂靠费”,也吸引不少人急于取得证书。以建筑行业证书为例,一级建筑师证挂靠“行价”每年12万元左右;一级建造师2万至4万元,二级建造师1.2万元左右。

    此外,执业药师证、注册会计师、房地产评估师也都明码标价,几乎半公开化,并滋生出灰色产业链:证书持有者通过“挂靠”获利,企业“租来”证书实现资质达标,中介机构则通过资质转租收取服务费。

    理顺职考体系 斩断利益链条

    执业药师、建造师、司法考试等关乎群众健康、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平,对于这些职业资格,政府部门必须严考严管,真正确保从业人员的实质水平;提高防作弊手段,加大打击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但除这些重要的职业资格考试外,我国还存在众多“可有可无”的职业资格证书。湖北省人力资源协会秘书长李锡元说,应着力培育规范有序的职业资格证书认证市场,该保留的要加倍监管,该取消的应取消。

    李锡元指出,当前,确实存在一些权力部门、行业协会与社会培训机构相互勾结,以职业资格考试之名,行收费之实,有权力寻租的嫌疑,还容易滋生腐败,对于此类并非必要的资格证书,应逐步清理。“要让市场规范起来,不仅要处罚作弊者,更要打掉背后的食利链条。”

    此外,业内人士还指出,应强化资格证书的科学管理,对于考取了从业资格证书的,要纳入动态监管,不能一劳永逸,一证终身,遏制“人证分离”的现象。

    针对职业资格证书考试、使用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司法部门人士认为,应加大违规违法成本。目前,我国刑法只对考试中泄露、窃取国家秘密行为有相关规定,但是对提供作弊场地人员、提供作弊所用的计算机网络终端人员等外围人员,则没有明确的惩处条款。立法机关可以考虑专门出台全国性的考试法,增设“破坏考试秩序罪”等罪名,加大打击力度。同时,还应加大企业违规成本,严厉处罚个人、中介“出租”证书行为等,铲除各种职业资格证书乱象的生存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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