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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书记市长列为重点经济审计对象 任中审计

来源:大众日报 作者:赵小菊 2014-11-18 15:43:03 字号:A- A+

    今天,记者从省审计厅获悉,今后我省省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将根据领导干部的经济管理权限及其所在单位的工作性质、经济活动规模、掌握资金量大小等,分A、B、C三类实行针对性审计,在扩大审计覆盖面的同时,更加注重突出重点、提高效率。其中,设区市市委书记、市长等被列为A类审计对象,纳入重点审计范围。

    按照日前出台的《山东省省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省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是指在经济责任审计范畴内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省委管理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及省委委托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限于审计力量不足等原因,我们每年安排的审计项目大约在30个左右,难以做到在领导干部任期内全部轮审一遍。”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因此,有必要对审计对象进行分类管理,对重点部门、重要领域、重点行业和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实行重点审计,对一般性的部门单位通过统筹安排审计力量有计划地实施审计监督。”

    根据《暂行办法》,A类审计对象包括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掌握大量资金(资产、资源)、所属单位较多的重点部门、重点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以及掌握重要经济决策权、执行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等关键岗位主要领导干部,属于重点审计监督对象,实行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任职2年以上的领导干部一般安排任中审计,离任时参照任中审计结果酌情安排审计。

    “A类主要包括设区市市委书记、市长,县(市、区)委书记;重要经济主管部门,经济管理权限较大、社会关注度高、掌管使用财政资金数额大的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从事资本经营、政府性资金投入较多、资产规模大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人员。”该负责人表示。

    B类是指掌握资金总量较大、所属单位较少的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规模较大、资金量较大的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市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属于省管的市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各类开发区、保税(港)区党工委书记和管委会主任;以及除纳入A类以外的其他省管企业领导人员。B类审计对象原则上任期内审计1次。

    C类指在市直部门单位任正职的省管干部;资金总量较少、财政财务收支规模较小以及难以划入A、B类的其他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对于此类审计对象,我省专门出台《山东省省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办法(试行)》,试行离任交接制度,若交接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接任领导干部对交接事项有分歧、意见不统一,离任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要求审计的,以及遇有其他应当转为正式审计的情况,转为经济责任审计。不过,考虑到省管企业规模都较大,省管企业领导人员暂不试行离任交接办法。

    目前,分类工作正在进行。依据分类情况将建立审计对象数据库,及时录入每年的审计结果和处理意见等信息,对审计对象实施动态监管。

    法定经责审计对象基本全覆盖

    本报济南讯 目前,我省已基本实现对法定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全面覆盖,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同步审计工作已经覆盖市、县、乡三级,初步形成了具有山东特色的党政领导干部同步审计路子。

    据了解,我省是全国较早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议事协调机构的省份之一。近年来,通过创新方式方法,审计覆盖面不断拓宽。2011至2013年,全省共审计领导干部14070人,查出各类违规问题金额756.46亿元,促进增收节支58亿元;领导干部涉嫌个人经济问题金额3855万元,18名被审计领导干部和63名其他人员被移送司法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此次《山东省省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省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办法(试行)》等制度的出台,标志着我省在探索建立以审计对象分类管理为主线、建立健全任前告知、任中和离任审计相结合、辅以离任交接为主要内容的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制度方面再进一步。(赵小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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