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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病假期间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需付赔偿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作者:封满楼 2014-12-05 13:11:37 字号:A- A+

    每到年底,就到了劳动者维权问题的高发期。昨天,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田明就“劳动保障监察维权”方面的工作与广大网友进行交流。针对市民咨询较多的拖欠工资和病假期间劳动合同问题,田明表示,企业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一职工咨询的劳动权益问题很有代表性:“我在单位连续工龄20年,今年8月份做了个门诊手术,单位让我在家休病假1年,在这期间给我交社保,说1年后让我自己找工作,请问我该怎样维权?”田明表示,企业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另外,对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问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可依法向劳动人事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同时,企业应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一)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二)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三)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名职工向单位提出离职,可是单位不给办理相关的解聘手续,需要职工退还岗前培训费。对此,田明介绍说,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办解聘手续,劳动者可依法向劳动人事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也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另外,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如果因违约金等问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可依法向劳动人事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记者 封满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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