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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厅原副厅长单增德受贿起诉书全文公布

来源:齐鲁网 作者:扈枫 2015-02-16 10:06:25 字号:A- A+

    齐鲁网2月15日讯(记者扈枫)山东省农业厅原副厅长单增德受贿案2014年7月17日由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今天,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公布了单增德案起诉书全文。

山东省农业厅原副厅长单增德受贿案起诉书全文公布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微博截图

    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滨检刑诉[2013]47号

    被告人单增德,男,1961年7月4日出生,山东省莱州市人,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大学学历,住山东省济南市(略)。2002年12月任山东省莱芜市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2006年12月任莱芜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2011年12月任山东省农业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 2013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决定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单增德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于2013年3月24日立案侦查。同年8月29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次日本院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复核了主要证据,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案情重大、复杂,经本院检察长批准,依法将案件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一次并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单增德利用担任山东省莱芜市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及山东省农业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自2003年 1月至2012年10月,先后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现金、银行卡、购物卡、贵重物品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37.0472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单增德利用担任莱芜市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常务副市长及山东省农业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的职务便利,为山东润辰工贸有限公司在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争取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少交企业环境污染罚款、兑现税收奖励及为该公司董事长吕某的亲友工作安排等方面提供帮助,自2003年1月至2012年中秋节前,先后10次收受吕某所送美元、银行卡、现金、购物卡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31.8905万元。

    2、被告人单增德利用担任莱芜市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常务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山东省科力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揽山东鲁中钢铁物流有限公司鲁中大厦、莱芜市建委房地产交易中心与城建档案综合楼、莱芜市中医医院病房楼等装修工程招标中提供帮助,自2004年11月至2010年春天,先后3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于某所送现金,并要求于某为其免费装修房屋,折合人民币共计29.9875万元。

    3、被告人单增德利用担任莱芜市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的职务便利,于2006年3月收受山东泰捷信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所送帕萨特轿车一部,价值人民币24.28万元。在被告人单增德担任莱芜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后,于2008年为张某的公司在兑现税收奖励及评选莱芜市行业最佳服务业企业等方面提供帮助。

    4、被告人单增德利用担任莱芜市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常务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时任莱芜市公安局张家洼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大队长的刘某在职务晋升方面提供帮助,自2006年4、5月份至2009年春节后,先后11次收受刘某所送现金、购物卡,共计人民币25万元。

    5、被告人单增德利用担任莱芜市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常务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莱芜市卫生局干部调整及时任该局局长孟某的朋友郝某工作安排等方面提供帮助,自2006年夏天至2007年上半年,先后3次收受孟某所送现金14万元。

    6、被告人单增德利用担任莱芜市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的职务便利,为时任莱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的郑某在个人职务晋升及子女工作安排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06年先后2次收受郑某所送现金26万元。

    7、被告人单增德利用担任莱芜市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常务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时任莱芜市委统战部海外联谊会主任李某的朋友刘某在购买钢材、李某妻子的公司在钢材采购招标及其子女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自2006年至2009年上半年,先后3次收受李某所送现金14万元。

    8、被告人单增德利用担任莱芜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莱芜市宏强企业集团原董事长苗某的亲属职务晋升提供帮助,于2007年先后3次在其济南家中收受苗某所送现金,共计20万元。

    9、被告人单增德利用担任莱芜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原莱芜中舜置业有限公司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中标土地交付、扩充开发土地面积及缓缴城市建设配套费等方面提供帮助,自2007年中秋节至2008年端午节前,先后3次收受时任该公司经理的洪某所送现金130万元。

    10、被告人单增德利用担任莱芜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原莱芜市轧钢总厂线材厂在办理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手续、争取淘汰落后钢铁产能资金补助等方面提供帮助,自2008年中秋节前至2011年中秋节前,先后7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何某所送银行卡,共计35万元。

    11、被告人单增德利用担任莱芜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山东省农业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的职务便利,为时任莱芜市莱城区副区长、宣传部部长等职务的张某在职务晋升、工作支持等方面提供帮助,自2008年春节前至2012年春节前,先后5次收受张某所送现金5万元。

    12、被告人单增德利用担任莱芜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个体业主韩某在承揽莱芜滨河花苑小区景观工程招标中提供帮助,于2009年初在其办公室收受韩某所送现金5万元。

    13、被告人单增德利用担任莱芜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山东锦澳商贸有限公司在承揽山东雪野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莱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综合检测中心空调安装工程招标中提供帮助,自2009年3、4月份至2011年5、6月份先后3次收受或索要该公司经理郭某现金30万元。

    14、被告人单增德利用担任莱芜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山东普阳有限责任公司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及该公司董事长刘某亲戚陈某的儿子工作安排等方面提供帮助,自2008年8、9月份至2010年6、7月份,先后5次收受刘某所送现金21万元。

    15、被告人单增德利用担任莱芜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山东鲁中钢铁物流有限公司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10年春节前收受该公司经理吴某所送红木床及衣柜,价值人民币19万元。

    16、被告人单增德利用担任莱芜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山东中兴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项目争取为山东省重点项目方面提供帮助,于2010年春节前在该公司收受其经理朱某所送金条2根,共计200克,价值人民币5.035万元。

    17、被告人单增德利用担任莱芜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莱芜市垂阳铁矿有限公司在减少铁路专线压矿损失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10年2月和7月,先后2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刘某所送金条4根,共计800克,价值人民币20.8542万元。

    18、被告人单增德利用担任莱芜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个体业主吕某在承揽莱芜市莱城区香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莱芜市开发区供热管网工程招标中提供帮助,于2010年3月份和6、7月份,先后2次收受吕某所送现金40万元。

    19、被告人单增德利用担任莱芜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山东馨百商贸有限公司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10年上半年在其济南家中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石某所送现金3万元。

    20、被告人单增德利用担任莱芜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莱芜金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购买和办理莱芜市粮食局所属土地的使用权手续等方面提供帮助,自2010年6、7月份至2011年中秋节前,先后5次收受该公司经理魏某所送银行卡,共计74万元。

    21、被告人单增德利用担任莱芜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莱芜市粮食局在新粮库建设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10年10月和2011年12月,先后2次收受或索要时任该局局长张某现金、购物卡,共计人民币3万元。

    22、被告人单增德利用担任莱芜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莱芜市莱城区雪野镇冬暖村支部书记王某在承揽莱城区土地综合整治工程招标中提供帮助,于2011年10月份在雪野镇一酒店收受王某所送现金10万元。

    23、被告人单增德利用担任莱芜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山东昌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方面提供帮助,于2011年12月份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某所送现金50万元。

    24、被告人单增德利用担任山东省农业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的职务便利,为山东康福德实业有限公司在评选全省农业化龙头企业方面提供帮助,于2012年10月份收受时任莱芜市商务局局长李某代该公司董事长吴某所送山东一卡通1万元。

    被告人单增德在接受山东省纪委调查期间,主动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检举他人犯罪,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家具、车辆等物证及照片;2、任职证明、银行凭证等书证;3、家具价值、笔迹等鉴定意见;4、吕某、魏某等证人证言;5、被告人单增德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增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37.0472 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增德有立功表现,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德力

    检 察 员:崔春燕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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