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漫画谢瑶
王伦业(右二)被法院判处死刑。图/防城港中院网站
贩运4公斤毒品的七旬老人王伦业,一审、二审均被法院判处死刑。目前,该案进入最高法死刑复核阶段,而王伦业也刚刚年满75周岁。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复核”这一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算不算是“审判的时候”?目前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交代。而此案也是刑法修正案增加“75岁”条款后,所遇到的“75岁死刑复核”第一案。
□案情
“水蛇行动”擒获七旬毒贩
王伦业今年75岁,根据判决书的确认,他于1940年3月3日出生在越南。此外,王伦业的一些亲属告诉京华时报记者,20世纪70年代初,已经30多岁的王伦业返回了中国,回国后在广西扶绥县一个林场工作,退休后在中越边境的广西东兴市居住。回国后,王伦业办理了身份证和户口本,在这两个最重要的身份证件上,王伦业的出生年月均为1940年3月3日。
退休后,王伦业开始贩卖海洛因,他在贩毒圈中被称为“老鬼”,主要充当的是“中间人”的角色,也就是当有人需要毒品时,他从越南“进货”,买家到东兴市交易,吃差价赚钱。
2012年年初,王伦业购进4公斤海洛因,准备出售给毒贩陈华庆。在双方约定的交易地点,警方将这些人一举抓获,当场将4公斤多海洛因缴获。据媒体当时的报道,这一案件由于涉及的毒品数量大,属于重大案件,公安部对此案挂牌督办,行动代号为“水蛇”。
记者了解到,王伦业在被抓时已年满72岁,当时他和陈华庆都被定为案件的主犯。
一审、二审均被判处死刑
根据警方的调查,王伦业从2011年就开始了贩毒活动。他与陈华庆、钟日贵、王武等人组成一个贩毒集团,采用单线联络的方式形成严密的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网络,多次向越南女毒贩“阿玉”购买毒品海洛因,然后雇请他人运到广东湛江或海南三亚贩卖。在这个贩毒团伙中,王伦业扮演的是“中间人”的角色,每次有人下“订单”之后,他从国外“要货”,让买家带现金到东兴交易,他从中吃差价。
2013年5月28日,广西防城港市中级法院对这起案件做出了一审宣判。陈华庆、王伦业被判处死刑,其余几人则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判决后,王伦业等人均提出上诉。2014年6月,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宣判后,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复核,而目前最高法也正在对这起案件进行复核。
北京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谢通祥律师受委托,担任了王伦业的辩护人。谢通祥告诉京华时报记者,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目前王伦业已经年满75周岁,案件进入到了死刑复核阶段。谢通祥认为,在刑事诉讼法里,死刑复核被列为特别程序,但依然也在“审判”这一章节里。所以死刑复核也应看作是审判的一种。
□专家观点
“死刑复核”这一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算不算是“审判的时候”?一审、二审获刑时并未年满75岁的王伦业,能否在死刑复核阶段因为年迈而保命?带着这些疑问,记者采访了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秉志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他们认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最高法的死刑复核程序,基本都涉及了实质的案件审理,因此应该属于审判。
受访对象: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秉志
75岁不适用死刑出于人道主义
4月8日,京华时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
据赵秉志分析,刑法第49条的“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是指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年满75周岁。“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是指犯罪致人死亡的手段令人发指,如以肢解、残酷折磨、毁人容貌等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赵秉志说,刑法的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对已满75周岁的老年犯罪人采取的是原则上不适用死刑,但对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也可以适用死刑。
赵秉志说,这一规定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考虑到已满75周岁的人的生理能力、心理能力相对于一般成年人有很大的降低,人身危险性有所减弱,不需也不宜对其适用死刑。这也是人道主义的要求。二是考虑到部分已满75周岁的人生理能力、心理能力尚好,又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如不对其适用死刑,难以维护公平正义。这是立法的一种权衡。
死刑复核程序应属“审理阶段”
谈到“审判的时候”这个问题时,赵秉志说,这是指案件被起诉至法院后的审理阶段。
那么“审理阶段”都包括哪些?赵秉志表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很多,不仅包括一审、二审程序,还包括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考虑到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时原判决已经生效且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刑罚的执行,因此刑法第49条所称“审判的时候”主要指的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判决生效前的期间。在死刑案件中,如果死刑复核裁定尚未作出,那么原一、二审法院所作的裁判即未发生法律效力,案件仍处于“审判”的过程中。
赵秉志表示,在死刑复核期间,如果被告人已年满75周岁,那么当然也属于“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若被告人不是“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则不能对其适用死刑(包括不能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该案中,王伦业在死刑复核期间已年满75周岁,且不属于“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之情形,依照刑法典第49条的规定,应对其不适用死刑。
受访对象: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
复核是否属于“审判”有待明确
4月9日,京华时报记者就此案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著名刑诉法专家洪道德。据洪道德分析,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复核是一项特别程序,各省高级法院曾赋予对一些犯罪的死刑复核权。但2007年1月1日,死刑复核已被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在刑事诉讼法的编列中,死刑复核程序被编列在第三编第四章,也就是“审判”这一编中。单从字面意思理解,死刑复核就应该属于审判的范畴。
刑诉法还规定,最高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而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洪道德认为,这些程序要求实际上就是在审理案件,也自然就属于审判的范畴。
洪道德指出,近年来,最高法还曾就死刑复核案件开庭审理。除了开庭审理,对于不核准死刑的,做出了撤销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或者直接进行改判。这就是更为直接且明确的审判。因此,死刑复核应该属于审判的范畴。之所以专门设定死刑复核程序,就是为了确保不出错,达到百分百的正确。
洪道德表示,王伦业的案件事实已经没有争议,但却面临年龄达到了刑法第49条规定的75岁,焦点就在于死刑复核是否属于审判的范畴,这起案件也应该是国内首例75岁面临死刑复核的案件,出现了刑诉法和刑法重合的情况,最终的核准结果如何,还有待于最高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