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青报网讯 昨日(4月16日),青岛市卫计委转发省卫计委出台的《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该《基准》进一步压缩全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严禁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的行政处罚,详细列出了289项卫生计生处罚裁量基准。其中,医师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价值5000元以上,将吊销医师执业证。我市将依照执行该裁量基准。
据了解,《基准》自今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14日。《基准》列出了289项违规卫计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包括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诊疗科目范围、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护士泄露患者隐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都进行了详细规定。
例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对此,《基准》规定,医师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价值(货值)不足2000元的,给予警告;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责令暂停执业6个月;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责令暂停执业7-9个月活动;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责令暂停执业10个月以上1年以下;5000元以上的,吊销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