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我市千万平米科技企业孵化器(简称孵化器)建设,着力引进科技创业人才,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确保《青岛市孵化器发展规划纲要(2012-2016)》(简称《规划纲要》)顺利实施,制定以下政策。
一、鼓励和支持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孵化器,根据《规划纲要》布局,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孵化器用地指标,可按照工业用地性质以出让方式用于孵化器建设,孵化器在不改变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分割转让,根据申请可在符合规划的地块配套经营性用地。
二、利用现有存量房产资源改(扩)建孵化器的,按照孵化面积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孵化器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允许孵化器在建工程(含仪器设备)作为银行贷款抵押,用于孵化器或公共研发平台建设融资。
三、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对考核合格的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对认定为国家级和市级孵化器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资金补助;在孵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孵化器10万元奖励。
四、鼓励和支持孵化器高水平公共研发平台建设。对平台新增实验仪器设备,按照不高于50%的比例给予资助。平台对外提供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的,给予20%服务费用补贴。其中,由财政专项资金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实行对外服务零收费。
五、建立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参股引导孵化器、民间投资机构等共同组建天使投资基金,为在孵企业提供不超过500万元天使投资支持。
六、设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引导社会金融机构为在孵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组建政策性科技担保公司,为在孵企业提供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担保。
七、鼓励和支持科技人才带技术、项目到孵化器创业。经评审入选的创业项目,给予50-300万元启动资金(含贴息补助),提供100-200平方米办公用房、60-140平方米人才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所免租金全额补贴。特别重大的项目,一事一议。
八、允许和鼓励在青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前提下,到孵化器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兼职兼薪。
九、应用职务发明成果在孵化器转化所得的收益,按最低60%、最高95%的比例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所有。十、市政府设立孵化器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孵化器建设补助、平台仪器设备资助、创业项目扶持及奖励政策兑现等。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青岛西海岸经济新区管委、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管委可参照本政策,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政策措施。本政策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