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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激励创新创业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来源: 作者: 2015-06-15 15:08:08 字号:A- A+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市千万平米科技企业孵化器 ( 简称孵化器)建设,加快各项优惠政策落实,促进科技创业人才引进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依据 《 青岛市激励创新创业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政策》 ( 青政字 〔 2 0 1 2〕7 6号)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经市科学技术局认定或核准备案的孵化器及孵化器在孵企业。

    第二章 孵化器建设项目补助

    第三条 市财政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对孵化器建设项目予以资金补助,包括利用存量房产资源改 ( 扩)建孵化器的新增孵化面积补助、孵化器认定补助、孵化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补助等。

    第四条 利用存量房产资源改 (扩)建孵化器的新增孵化面积补助

    (一)补助标准

    自孵化器认定之日起三年内,对孵化器新增孵化面积中已租用部分每年按照新增租用面积给予补助;已租用孵化面积超过70%的,按照全部新增孵化面积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5 0元/平方米,每个孵化器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申请资金补助的孵化器必须具备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资质。

    2.孵化器新增孵化面积变更已经市科技局备案。

    (三)申报材料

    1.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增孵化面积补助资金申请书;

    2.孵化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新增孵化面积认定证明材料;

    4.孵化器在孵企业名录,在孵企业孵化场地租用合同。

    第五条 孵化器资质认定、市级和国家级认定补助

    ( 一)补助标准

    1 .孵化器获得资质认定的,按照其为在孵企业提供的各类服务费用实际支出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 0万元。

    2 .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按照近三年其为在孵企业提供的各类服务费用实际支出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 0 0万元。

    3 .被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的,按照近三年其为在孵企业提供的各类服务费用实际支出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 0 0万元。

    4 .孵化器资质认定补助、市级和国家级认定补助不重复享受,按级差予以差额补助。

    ( 二)申报条件

    1 .孵化器资质认定补助:申请资金补助的孵化器必须具备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资质,且考核合格并报市科技局备案、核准。

    2 .市级和国家级孵化器认定补助:孵化器于2 0 1 2年1月1日以后获得市级或国家级孵化器认定。

    3 .申请各类认定补助的孵化器须为在孵企业提供了公共技术服务,包括:

    ( 1)创新资源共享服务:试验设备及装备共享服务、软件共享、以及集成电路或软件测试服务、专业技术数据共享服务。

    ( 2)技术创业孵化服务:企业发展计划的咨询服务、整合创新资源的服务、技术及管理等培训服务。

    ( 3)技术转移服务:技术经纪服务、技术转移信息平台服务、与技术转移相结合的融资、技术集成及国际技术转移服务。

    ( 4)组织中小企业开展共性技术研发或为中小企业采纳先进技术提供服务:组建研发联盟、组织企业联合开发、为行业提供专业化的研发和设计支撑,为行业的技术升级提供相关服务,标准制定等。

    ( 5)科技金融服务:帮助在孵企业申请天使投资、风险投资、融资租赁等服务。

    ( 三)申报材料

    1 .孵化器认定补助申请书;

    2 .孵化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3 .近三年孵化器开展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证明材料,包括承担政府委托的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而发生的净支出;开展公共技术服务业务为中小企业降低收费标准而发生的收入减少;开展公共技术服务业务举办的非营利性活动的支出等;

    4 .孵化器资质认定补助:年度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

    5 .市级孵化器认定补助:市科技局颁发的 “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复印件 ( 审核原件)和资质确认的相关文件;

    6 .国家级孵化器认定补助:科技部颁发的 “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复印件 ( 审核原件)和资质确认的相关文件。

    第六条 孵化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补助

    ( 一)补助标准

    孵化器在孵企业被培育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企业所在孵化器1 0万元奖励。

    ( 二)申报条件

    1 .申请资金补助的孵化器必须具备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资质。

    2 .在孵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时间须在2 0 1 2年1月1日之后。

    (三)申报材料

    1 .孵化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补助资金申请书;

    2 .在孵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文件、证书 ( 复印件) ;

    3 .相关企业在孵化器内注册登记相关证明;

    4 .孵化器为相关企业提供各类服务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孵化器建设项目补助办理程序

    ( 一)申报时间

    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 二)办理程序

    1 .市科技局统一组织孵化器建设项目补助的申请、受理、审核等工作。

    2 .孵化器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区市科技局提交补助申报材料;

    3 .各区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对本地区孵化器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将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汇总上报市科技局;

    4 .市科技局对符合申请要求的材料予以受理,并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5 .对通过审核的孵化器予以公示;

    6 .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统一拨付补助资金。

    第三章 孵化器创业项目资助

    第八条 资助创业项目范围

    1 .符合市千万平米孵化器建设规划的产业发展方向,主要包括新材料、新信息、新能源、新医药、海洋开发及高端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等。

    2 .项目处于研发后期、产业化初期阶段,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前景。

    3 .创业项目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投入。

    第九条 资助创业项目类别

    创业项目分为三类:A 类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技术成果国际领先,市场空间巨大,产业化前景明确,商业模式成熟的创业项目;B类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技术成果国际先进,市场空间较大,产业化前景明确、商业模式成熟的创业项目;C类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技术成果国内先进,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和商业模式较为成熟的创业项目。

    第十条 项目资助标准

    A类项目给予3 0 0万元的贴息补助或2 0 0万元无偿资助。

    B类项目给予2 0 0万元的贴息补助或1 0 0万元无偿资助。

    C类项目给予1 0 0万元的贴息补助或5 0万元无偿资助。

    第十一条 创业项目评审与资助政策落实

    ( 一)申报条件

    1 .创业项目申报单位所在孵化器必须具备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资质。

    2 .创业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孵化器内注册的企业。

    3 .创业项目自有资金投入不低于申请项目资助的额度。

    ( 二)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集中组织评审,具体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 三)申报材料

    1 .项目申请表和创业计划书。申报人登录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服务网,进入申报页面并填写申报表和创业计划书。

    2 .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证明材料。申报单位法人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创办企业证明材料 ( 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及股权构成等)复印件;主要成果 ( 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及相关权威部门检测报告、相关奖励证书、代表性论著等)复印件或证明材料。

    3 .其他相关材料。

    ( 四)办理程序

    1 .市科技局组织孵化器创业项目申报。孵化器负责推荐创业项目,各区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对本地区孵化器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将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汇总上报市科技局;

    2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拟资助项目名单和资助资金额度;

    3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计划和项目预算,项目单位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

    4 .市财政局按计划拨付项目资金。

    ( 1)无偿资助。项目资金分两批拨付。第一批拨付7 0%,第二批拨付3 0%。第一批资金在签订任务书后一个月内拨付,第二批资金在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

    ( 2)贴息补助。采取后补助的形式,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贷款合同、发放凭证、经办银行开具的放款利息回单等材料,予以分期拨付。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须按照 《 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支出使用项目资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政策按照 《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四条 公共研发平台建设资助有关政策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西海岸经济新区管委、蓝色硅谷核心区管委可结合实际制定其他相关政策条款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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