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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沧区原某办公室主任受贿30万 获刑10年半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原野 2015-08-14 06:55:56 字号:A- A+

    早报讯 收受贿赂30万元,帮绿化公司中标河道综合治理绿化景观工程;收受五家公司赠送的购物卡累计22000元,昨天,记者从李沧法院获悉,李沧区原某办公室开发处主任王某一审被判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李沧法院经审理查明,原青岛市李沧某办公室属事业单位,被告人王某系该办公室科员、副主任。2009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接受李某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在治理绿化景观工程招投标的资质审查过程中,将李某提供的围标企业选入招标范围,将其他参与投标的企业排除在外,最终使李某挂靠的青岛某实业有限公司中标。王某先后两次收受李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30万元。

    2006至2009年春节、中秋节期间,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青岛某公司总经理购物卡8000元、青岛市某绿化总公司副总经理购物卡6000元、青岛某招标代理公司购物卡4000元、青岛某房地产公司购物卡4000元,共计人民币22000元。

    李沧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22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七万元。对被告人王某犯罪所得人民币322000元,继续予以追缴。(记者 原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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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丈夫权力受贿两房判六年半

    早报讯 利用丈夫的权力,卢某大肆受贿,先后收受房屋一套,并以低于市场价90多万元的价格购买了200多平方米房产一套,还以换车的名义接受了一辆越野车。昨天,记者获悉,卢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李沧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卢某的丈夫担任领导职务,孙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卢某明知其丈夫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仍伙同丈夫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0余万元。1998年至2000年,卢某的丈夫帮助某房地产公司进行项目规划审批。2005年间,卢某的丈夫欲在该公司开发的小区购买住房。卢某按照丈夫的要求联系办理购房手续时,又要求降低价格,最终降至每平方米8000元。卢某以其子的名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低于市场价93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201.22平方米的房产。1995年至2012年间,卢某的丈夫为另一家公司开发的多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审批、施工许可提供帮助。卢某伙同丈夫收受该公司赠送给网点房一套,面积62.62平方米,价值人民币30余万元。1998年至2002年间,卢某的丈夫接受青岛某公司的请托,为房地产项目土地审批、规划变更等方面提供帮助。2008年,卢某以换车名义接受了铃木牌小型越野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4万余元,并将自己所开的旧本田雅阁轿车,价值人民币3万余元换给行贿人。

    李沧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明知其丈夫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仍伙同丈夫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被告人卢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记者 原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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