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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促进公民文明:8种不文明行为将重罚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 2016-06-28 09:53:18 字号:A- A+

    为规范和引导公民文明行为,增强文明意识,弘扬文明新风,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岛城实际,市文明办、市法制办制订《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集意见。

    公共场所不大声喧哗

    《征求意见稿》中对公共场所文明行为基本规范提出了要求,其中包括,使用礼貌用语和普通话,不争吵谩骂,不在公共场所场馆大声喧哗;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或者按照呼叫等候,使用电梯时先下后上,乘坐自动扶梯时靠右侧站立,上下楼梯时靠右侧行走;衣着得体,不故意袒露身体,不使用不文明动作;遵守禁止吸烟规定;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不乱涂乱画乱贴,不损坏公共设施、花草树木;爱护动物,饲养宠物不妨碍他人生活和社会环境,不虐待、遗弃饲养的宠物;文明祭扫,不随意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不在禁止区域露天烧烤;友善待人,热情帮助他人指引道路;当老年人等他人出现伤病或者处于其他生命健康危险状态时,在能力范围内予以救助;法律法规和文明公约中明确的其他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不向车外抛撒物品

    《征求意见稿》对行车及乘坐交通工具应该注意的文明行为也做出了约束。例如,驾驶机动车时,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经过人行横道礼让行人;不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规范有序停放车辆,不将车辆停放在消防通道或者妨碍他人通行的区域;驾驶人和乘车人不向车外抛撒物品。驾驶非机动车,不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和人行道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尊重驾乘服务人员,不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依次序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让座,不投放残破钱币,不躺卧或者将随身物品放置于座位上妨碍他人乘坐。

    邻里之间团结互助

    记者留意到,《征求意见稿》对个人生活行为及邻里之间和谐相处也提出了要求。例如,节约粮食,在外就餐时适量点餐,不剩饭菜,剩余打包;节约水、电力、燃油、天然气等资源,自觉减少废气、废水等各类污染物排放;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保护生态环境,自觉参加植树护绿等活动。文明上网,不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不发布、传播低俗淫秽信息,不发布、传播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的信息,不购买明知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旅游观光时应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爱护文物古迹、花草树木、公共设施,不随意刻划、涂写、损坏;旅游经营者在旅游合同中应当规定文明旅游的具体内容。邻里之间团结互助,合理使用公共空间和设施,不高空抛物,不侵占共用部位,不堵塞消防通道。进行室外文体活动、露天表演等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不影响他人休息、学习。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谐相处,平等相待,培育良好家风,倡导邻里和睦。家庭成员应当尊重老年人,主动赡养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

    无偿奉献可获优惠

    《征求意见稿》鼓励单位和个人主动开展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对社会弱势群体以适当方式提供帮助。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从事慈善公益活动成效显著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鼓励见义勇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及遗体器官;医疗机构及相关医务人员应当对捐献者遗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尊重捐献者的尊严。无偿献血者个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公婆可以在血液使用方面,依法获得优先、优惠待遇。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鼓励学校将志愿服务记录纳入学分管理或者学生档案管理。推动建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拓宽志愿服务领域;建立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有困难时可以申请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8种不文明行为将从重处罚

    《征求意见稿》要求,全市各职能部门负责对文明行为的表彰和对不文明行为的处罚。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笔录等方式全过程记录违法的不文明行为,并作为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事人以不文明或违法行为妨碍行政执法的,依法从重处理。8种行为下,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重处罚:

    ●不主动避让正在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等车辆的。

    ●行人不听从交警、协警及公共文明引导员的劝阻,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

    ●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员安全驾驶的。

    ●乱贴乱涂小广告,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的。

    ●损毁公共绿地,或者占用公共绿地种菜、停车等的。

    ●车辆或者其他物品侵占公用部位,堵塞消防通道,或者长时间在公共区域放置报废车辆的。

    ●以威胁、侮辱、故意伤害等方式攻击不文明行为劝阻人的。

    ●其他严重违反文明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后果及恶劣社会影响,依法应当处罚的。

    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处罚决定录入青岛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提醒

两种方式反馈意见

    《青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青岛政务网、青岛文明网、青岛市政府法制网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6年7月12日前反馈青岛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督查处(地址:青岛市闽江路7号,邮编:266071,邮箱:qdswmb@163.com)或者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邮编:266071,邮箱:faguierchu@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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