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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售后有保障!七日无理由退货明起实施

来源:青岛晚报 作者: 2017-03-14 13:07:40 字号:A- A+

    晚报讯 昨日,市工商局会同市商务局召开全市主要电商企业集中约谈会,共同学习将于3月15日正式实施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统计显示,涉及“七日无理由退货”投诉居前的商品包括:手机、数码产品、家用电器和电脑配件等。

    “商品完好”有了判定标准

    近年来,“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据介绍,针对过去曾经发生的经营者以 “包装不完好”为由,拒绝为消费者退货的案例,《办法》做出相关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的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据了解,《办法》规定的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中“完好”的标准是: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即视为商品完好。这条规定使得那些想以打开包装为由拒不执行无理由退货的经营者再也不能推卸责任了。

    经营者侵权成本“上升”

    对于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交易,须经消费者确认。《办法》中第七条明确规定了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商品性质,经过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后可以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主要包括: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比如贴身内衣等。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如具有保鲜、保质要求的食品等。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在消费前,经营者已经明确告知了相关信息的产品。

    据介绍,《办法》施行后,经营者侵权成本“上升”。据了解,《办法》对退货程序及相关退款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同时对于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即网络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将受到最高50万元的处罚。约谈会要求,作为电商平台企业要重视消费维权工作,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和完善首问和先行赔偿制度,提供快速解决消费纠纷的“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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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不完好的认定标准

    《办法》第九条规定“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

    (二)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

    (三)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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