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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西男子编造斗殴伤亡信息 扰乱公共秩序被拘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陈志伟 宋学友 2017-08-16 16:26:30 字号:A- A+

    青岛新闻新8月16日(记者 陈志伟 通讯员 宋学友)近日,莱西一网民发布了包含“威海路一酒瓶砸死一人、夏屯一帮人打伤几个……”等虚假内容的两条微博帖文,引起多名网民的点击和跟帖评论。目前,违法行为人林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莱西警方依法行政拘留5天。

    经审查,林某系莱西市人,今年50岁。林某对自己道听途说、获取片面小道消息后,并未进行核实而直接编撰贴文在微博上发布。后林某认识到自己的严重错误,自觉删去发布的微博信息。

    目前,林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莱西警方依法行政拘留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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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谣言,指的是没有相应事实基础,却被捏造出来并通过一定手段推动传播的言论。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例如邮箱、聊天软件、社交网站、网络论坛等)而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带有攻击性,目的性的话语。对于网络上散布谣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三种责任。

    【民事责任】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责任】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事责任】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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