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马来西亚某鱼粉厂有限公司与日本某株式会社、青岛某饲料有限公司、青岛某肥料开发有限公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多部门联动执行案
【案情简介】原告马来西亚某鱼粉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日本某株式会社、青岛某饲料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青岛某肥料开发有限公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两被告返还原告394074元及利息,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两被告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青岛某肥料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即墨市蓝村镇的土地使用权。经实地勘察,查封的土地上盖有厂房,企业正常经营,未发现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青岛某肥料开发有限公司信息在最高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中进行了公开,人民银行、不动产登记部门通过该系统共享信息并采取联动措施,限制其贷款和出让不动产融资,青岛某肥料开发有限公司因此而面临丧失一次难得发展机会的风险。在这种压力之下,2017年4月青岛某肥料开发有限公司与马来西亚某鱼粉厂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支付675769元,案件执行完毕。
【法官点评】本案执行过程充分体现了选择执行措施的艺术和执行联动机制在破解“执行难”中的重要作用。被执行人唯一财产价值远大于执行标的且企业经营正常,冒然启动强制拍卖程序必然造成企业停产、职工下岗等问题,产生不稳定因素。因此,执行法院未选择强制拍卖措施,而是公开被执行人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在适当时机启动与银行、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协助单位的联动机制,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还款义务。
正确的执行措施和有力的联动机制既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给被执行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还提高了执行效率,维护了我国的司法权威,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三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