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6、
某银行城阳支行与某集团公司、某食品公司、某水厂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合法租赁户执行案
【案情简介】申请执行人某银行城阳支行与被执行人某集团公司、某食品公司、某水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青岛中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6日申请强制执行,青岛中院依法受理,两案立案标的分别为17893123.84元、30227496.24元。
青岛中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对其享有抵押权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在向各方送达评估报告并对异议答复后,承租人某工程公司在第三次拍卖中最终以4639.88055万元竞得,该公司实缴案款为4281.282125万元,截止2015年12月7日,其欠被执行人某食品公司的租赁费为2023561.91元已交至法院,另扣划被执行人曹某某银行存款499107元。青岛中院在扣除执行费后,共发放给某银行城阳支行4515.2570万元,案件执行终结。
【法官点评】在执行实践中,合法租赁户权益的保障是一个既常见又容易处理不当的问题。本案的执行充分考虑并保障了合法租赁户的权益,值得同类案件借鉴。首先,明确租赁户的添附物属案外人财产,在评估过程中要将不可分割的添附物单独估价,在拍卖过程中不能降价处置;其次,依法确认并保证租赁户在同等价位下的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