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7、
某种植公司与某镇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涉及特殊主体执行案
【案情简介】申请人某种植公司与被执行人某镇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鲁民一终字第235号民事判决,判决胶州某镇政府支付原告某种植公司补偿款人民币80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青岛中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青岛中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某镇人民政府所有的土地一宗及其地面建筑物,并向其发函,如实告知将对该镇主要领导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飞措施,并按照中央关于清理涉党政机关特殊主体案件的要求,将该案列入典型案件提级省高级法院执行或者指定执行。与此同时,青岛中院向胶州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纪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发函,建议对被执行人在法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采取限制授予荣誉称号、限制获得政府补贴、限制重大项目落户、限制获得投资科技政策支持等措施,同时按照《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扣减相应考核分数。压力之下,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
【法官点评】多年来,涉党政机关、基层政府案件一直是解决“执行难”的绊脚石,此类案件往往长期得不到解决,也是群众信访的“重灾区”,处理不善会直接损害政府声誉和法律权威,影响法院形象。因涉案主体的特殊性,仅仅依靠法院一家、采取常规执行措施往往难以使案件得到妥善解决。本案中,法院积极探索新思路,采取新方式,建立联动机制,对被执行人多方施压,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为执行涉党政机关案件提供了宝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