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9、
中国某信托有限公司与青岛某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某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曾某某公证债权执行案
【案情简介】申请执行人中国某信托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某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某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曾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黄浦公证处作出的(2013)沪黄证经字第5719、5720、5721号、(2014)沪黄证经字第4442、4443、444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5)沪黄证执字第1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青岛中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执行。2015年6月30日,青岛中院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为由,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法官点评】当事人依法签订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债权文书,可通过公证程序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债权人依据该债权文书和执行证书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种方式可为债权实现省却保全、诉讼(或仲裁)程序,既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又有效地提高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