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民办中小学3年再增10所
我市发布民办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到2020年民办中小学学历学校达80所
全市民办教育机构总量增加20%左右,按照公办学校培养学生成本给予民办学校一定比例的经费补助,新批准开办的全市民办中小学学历学校100%达到省定基本办学条件标准……昨天,市教育局公布了 《青岛市民办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2018-2020年)》,其对青岛未来3年民办教育的发展做了充分规划。
民办教育机构增加20%
根据规划,我市将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鼓励捐资或出资办学,独立举办或合作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强化教育供给侧改革,支持民办学校创新办学体制机制、育人模式和办学行为,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民办教育公共政策体系。
记者了解到,到2020年,我市将基本建立 “办学主体多元化、办学形式多样化、教育资源特色化、教育服务优质化”的民办教育发展格局。争取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在民办教育的发展规模、政策保障、体制机制、队伍建设、教育质量、办学水平和效益等方面,达到全国同类先进城市水平。全市民办教育机构总量增加20%左右,其中民办中小学学历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增加10所,达到80所左右,占学历中小学总数的7%以上。在保证国家规定或要求的资金补助政策落实的基础上,落实我市民办教育专项资金,按照公办学校培养学生成本,给予民办学校一定比例的经费补助。
同时,我市还将引进和培育扶持一批总数不少于100所的社会声誉好、教育质量高、办学效益优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新批准开办的全市的民办中小学学历学校100%达到省定基本办学条件标准。校长、教师专业化水平明显提升,95%以上的校长和专任教师达到规定学历和具备相应专业资格,其他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应当全部持证上岗。
公办民办享同等土地待遇
记者了解到,我市还将继续完善民办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立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机制,通过安排生均教育经费、保障教师待遇和专业发展经费、补助学校教学科研经费等形式对民办学校进行公共财政扶持,逐步完善差额补助、定额补助、项目补助、奖励性补助等多元化的公共财政资助体系。
我市还将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的土地使用政策和待遇。各级国土等部门应将民间资本投入教育领域的基本建设项目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民间资本利用已规划配套教育用地举办民办学校的,应确保满足教育基本公共服务配套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民办学校实行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在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环境保护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待遇。
引入民资建设优质学校
据了解,我市还将拓宽民间资本参与教育事业发展的渠道,吸引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形成不同投资、不同举办主体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大幅提升公共教育资源的供给能力。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参与民办教育。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鼓励大中型企业以职业学校为重点投资办学。鼓励优质公办学校通过各种方式支持民办学校办学。鼓励中外合作办学,探索委托管理等办学形式。
探索组建青岛教育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搭建教育投资运作实体平台,通过合理运用部分财政性资金、设立投资性资金、盘活存量资产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教育事业发展,鼓励以混合投资形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各类教育。建立完善资本运作监管机制,确保政府投入资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最大化。
我市还将推出一批重点项目进入教育引资市场,引进民间资本建设优质学校,打造民办教育品牌。探索通过以土地、校舍等要素低租金或零租金等方式,吸引教育名家或品牌学校通过民办教育机制办学,建设高端学校。探索建立民办教育政府引导基金,促进各类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推动重点办学项目开展。
公办学校定期支教民办学校
据了解,我市还将落实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工作。制定支教工作计划,各区市每年定期委派公办校长、教师到民办学校挂职或安排民办学校校长、教师到公办学校挂职学习。其中到薄弱民办学校支教的公办教师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审中,享受公办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政策。引进符合人才政策的教师在住房安置、子女就学、政府特殊津贴、教科研经费等方面,享受当地人才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同等优惠政策。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课题申报、评先评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民办学校教师纳入教师进修培训计划,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系列、同机会、同要求。除此之外,民办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为自聘教师办理基本养老社会保险、补充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要以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和人事代理制度为基础,建立健全学校、政府、个人社会保险费用分担机制。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财政将按照一定比例,进行事后补助。
确保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
“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管,依法查处教育培训机构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规划中提到,我市还将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民办学校并购重组和举办者变更退出机制,除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外,其他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出资或投资者对所有者权益(股权)可以依法增设、释股、转让、继承、赠与。实行民办学校属地化管理,对办学不规范、社会信誉差的民办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建立相应的风险预警、资产清算、监管与退出、师生安置等管理办法。民办中小学在教育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前提下,按有关规定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经教育部门批准后,民办学校可引进境外课程和教材。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管理机制、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的招生办法、独立的校本课程设置、独立的颁发学业证书等“五独立”。(记者 王世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