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银行员工诈骗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顾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向被害人退赔相应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顾某某之前在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某支行任客户经理,在给客户办理购买理财业务时,谎称给客户办理购买理财产品或进行银行卡维护、升级,窃取、修改客户银行账户密码,从而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钱款转入到顾某某控制的银行账户内。在此期间,被告人顾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了杨某秋等14人人民币900余万元(杨某秋人民币90万元、蔺某人民币60万元、刘某2人民币300万元、李某3人民币50万元、闵某人民币50万元、李某4人民币260.06万元、崔某人民币60万元、薛某人民币30.41万元),其将上述所骗钱款用于投资、购买房产、个人消费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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