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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院告弃婴生母 如不执行可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来源:现代快报 作者: | 责任编辑: 2018-05-16 14:46:06

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 2014年7月,南京女子何莉在江苏省妇幼保健院产下女婴约一周后,就失去踪影,将孩子遗弃在医院。孩子妞妞(化名)后来被南京市社会儿童福利院收养。今年年初,福利院将孩子生母何莉告上法庭,索赔垫付的3年多抚养费7.5万元。日前,该案在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开审,法院当庭宣判,对福利院的要求予以支持。

福利院告弃婴生母产女一周后失联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记者了解到,2014年7月15日,何莉在江苏省妇幼保健院剖腹产下一早产女婴,约一周后就将孩子遗弃在医院,在未结清医疗费用的情况下独自离开。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江东派出所接警后,经多方寻找未能找到被告,于当年9月将孩子送至南京市社会儿童福利院抚养。到了2017年,经原告南京市社会儿童福利院申请,法院撤销了何莉作为女儿妞妞监护人的资格,并指定福利院为妞妞的监护人。

到今年2月底为止,妞妞在福利院生活了41个月,原告共垫付了抚养费75270元。此外,何莉还拖欠了医院医疗费用2万余元。

据福利院方面透露,江东派出所民警几年中曾多次寻访孩子父母,但都没有找到。何莉在医院登记的身份证地址早已拆迁。由于无法认定孩子的生父,所以只能起诉生母何莉。

对此,法院判决予以支持。玄武法院认为,根据民法总则,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的父母,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在此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作为社会公益性的救助组织,有权基于不当得利要求被告返还垫付的抚养费。在未经亲子关系鉴定确定孩子生父前,出于谨慎考虑,仅起诉被告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何莉在承担抚养费后,也可依法追偿孩子生父应负担的部分。不过由于被告未到庭参与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并承担不利后果。

如不执行赔偿可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根据法院判决,何莉应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南京市社会儿童福利院抚养费垫付款75270元。不过,至今失联的何莉如果"拒不执行"怎么办?法院方面表示,如果无法执行,可以申请将何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这意味着她此后诸如乘坐火车、日常消费等生活将都会受到影响。

南京市社会儿童福利院保育科副科长谢君告诉记者,福利院两次起诉孩子生母。之前是因为孩子在福利院长到3岁了,一直没法上户口,将来面临上学的问题,所以起诉要求撤销其生母的监护人资格。这次起诉索要垫付的抚养费,则是想向社会传递这样的信息,遗弃孩子不能一弃了之,是要付出代价的。之前福利院对这样的情况都是以宣传教育为主,现在用法律手段,希望年轻的父母们能意识到自己的责任,也明白自身的义务。(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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