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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压垮婚姻 14万"家庭卡债"属于夫妻两人共同债务

来源:北晚新视觉网 作者: | 责任编辑: 2018-05-17 09:52:08

2018年5月16日讯,婚后庞大的家庭开销压垮了一对小夫妻的爱情,除了申请离婚外,14万元的信用卡账单应如何归还?5月15日,记者从西固法院获悉,这起离婚案宣判了,卡账一人承担一半。

傻眼了!信用卡压垮婚姻 14万

宋溪制图 北晚新视觉网供图

2017年下半年,兰州小伙小军将妻子小玲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夫妻二人刷信用卡透支的本金及利息合计14万余元,由二人共同承担。诉状中,小军称婚后小玲无业在家,因家庭开销大导致二人经济压力巨大,透支信用卡高达9万余元。无能力偿还后,双方为此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无法修复,决意离婚。

法院审理后查明,二人结婚前,小军已经按揭购买了经适房,每月还款1900元。该房作为婚房,由小玲全额支付装修费用,并出资购置全部家用电器,小军出资购置全部家具。同时法院查明,2016年7月,小玲陪同小军与一家贷款公司,以小军名义签订借款服务合同,向该公司借款本金9万余元,本息合计14万余元。该笔贷款全部支付至小军银行卡内,大部分用于偿还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小军名下信用卡内透支的费用。

西固区法院一审认为,办理该借款手续时,被告小玲陪同前往,对该借款行为被告知晓且同意。故该本息合计14万元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原、被告双方共同偿还。关于原告小军婚前按揭贷款购房,因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部分贷款,故应由小军给予小玲一定的补偿。

法院一审判决,小军与小玲离婚予以准许;小军补偿小玲房屋装修款4万元;共同借款本息合计8万余元,由二人分别承担50%;小军补偿小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房贷3万元。经折抵后,由小军给付小玲补偿款2.8万余元。

家庭卡债属于夫妻两人共同债务

西固区法院民庭法官表示,如果夫妻一方所欠信用卡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那么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一方的信用卡债务发生在结婚以前,那么是其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责任;但是如果夫妻一方欠信用卡卡债是用于其个人开支或者从事非法活动,比如赌博、放高利贷等等,另一方不用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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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4月15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集法宣)离婚之前,前妻向人借款9.5万元;离婚之后,前夫要不要一起偿还?近日,集美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借贷纠纷案件。

原来,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丽向老高借款9.5万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1个月。后来,因小丽未按期还款,老高向集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丽及其前夫阿庆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老高起诉时,小丽已与阿庆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二人列举了数笔债务,约定均由小丽个人承担,其中一笔即为本案讼争的9.5万元的债务。

庭审中,阿庆还提供了他与小丽的微信聊天记录、小丽的支付宝转账记录及银行流水等证据。在小丽与阿庆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二人谈到了小丽因为沉迷赌博,欠下数笔债务合计约200万元。

而且,小丽的支付宝转账记录及银行流水显示,老高的借款9.5万元打入小丽账户后,小丽即分四笔在1个小时内全部转出到案外第三人的银行卡或支付宝账号。

法院审理后认为,9.5万元借款虽发生于阿庆与小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阿庆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讼争借款并未用于其与小丽的夫妻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于小丽“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由债权人老高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小丽与阿庆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二者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是,老高对此无法举证。

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小丽承担偿还责任,同时驳回债主要求阿庆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说,最高人民法院新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确立了“共债共签”原则,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债权人应该在形成债务时,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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