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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以电动车无牌照 无驾驶证为由拒赔能否成立?

来源: 作者: | 责任编辑: 2018-05-28 14:39:49

青岛新闻网5月28日讯 近日,记者从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基于团体成员从事风险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以团体的方式投保人身意外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与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无关,而取决于被保险人的职业。随着现代企业的飞速发展,企业越来越注重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不单单是一项简单的员工福利,也是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平衡手段,当发生意外时,尤其是员工发生意外伤害时,团体意外伤害险能够达到为公司转嫁风险,为员工提供安全保障的双重目的。

[案情回顾]

某公司为员工黄某某等人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其中无有效驾驶证是指: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期间届满,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及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等情形。对该条款内容,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2016年9月,黄某某驾驶某品牌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某持A2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两轮电动车上路行驶,因其所持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相符,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后,死者黄某某的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黄某某驾驶机动车无牌照,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拒绝赔偿。死者黄某某的继承人遂诉讼至即墨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涉案两轮电动车无号牌及证照,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即墨法院审理认为,死者黄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无法进行登记并取得机动车号牌及证照,保险公司辩称黄某某驾驶的机动车无牌照,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属于保险人免责事由而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成立,黄某某因事故死亡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偿。

[法官说法]

首先,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将涉案两轮电动车纳入机动车范畴,仅是在行政管理领域作出的认定。

其次,本案中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以及保险条款的释义中,均未明确机动车是否包括电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险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的,对合同条款有争议,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事故发生后,由于双方对车辆性质存在异议,交管部门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才确定了车辆的性质。可见,电动车的车辆属性存在不确定性。虽然根据技术标准,涉案车辆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辆。但是,根据社会大众关于机动车的一般认知标准,在免责条款未明确提示机动车包括电动车在内的情况下,应认定免责条款中不包括电动车在内。投保人作为一个普通人,不掌握专业鉴定知识,无法知晓其驾驶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不可能产生该车系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中所指的机动车的认识,亦无从根据机动车的管理需要办理相关的驾驶证和机动车车辆行驶证,主观上没有违反免责条款中相关规定的故意与过失。

最后,对于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驾驶人驾驶电动车时应否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电动车是否需要办理车辆行驶证,目前我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无相关的明文规定。根据机动车辆管理规定,投保人客观上无法对涉案车辆进行登记并取得机动车车牌。故,本案在不存在其他免赔事由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偿。

现今,电动自行车、电动轿车等交通工具,以其经济、便捷等特点成为公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随着各类车辆日益增多,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也日益突出。在此,即墨法院法官呼吁广大驾驶员驾车时切记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安全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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