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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北区法院对4起涉毒品犯罪案件集中宣判

来源: 作者: | 责任编辑: 2018-06-26 18:11:32

青岛新闻网6月26日讯 6月25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4起涉毒品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以贩卖毒品罪、容留吸毒罪分别判处8名被告人6个月至15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3000元至50000元不等罚金。

近年来,市北区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有力打击毒品罪犯活动,震慑潜在的不法分子,教育广大群众认清毒品的危害,自觉抵御毒品侵蚀,远离毒品犯罪。同时,市北区法院通过送法进社区、巡回审判,结合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开展形式多样的禁毒普法宣传活动,积极营造预防毒品犯罪的良好社会氛围。

法官提醒:毒品犯罪不仅危害身心健康,由此引发的抢劫、盗窃等次生犯罪案件近年来也呈多发之势。虽然我国一直秉持严厉的禁毒政策,但毒品犯罪案件仍较为高发。法官提醒社会公众,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健康幸福,务必远离毒品。

案例一


被告人王某,男,1986年10月出生,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上旬的一天晚上19时许,被告人王某在青岛市市北区宋某某家中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宋某某约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7年7月31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其位于青岛市市北区的租住处查获白色晶体4包,其中3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51.71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查获的毒品应认定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二


被告人张某,男,1959年4月出生,文盲,无业。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3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9出生,高中文化,无业。因犯强奸罪于2008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女,1983年5月出生,大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贾某某,1968年6月出生,中专文化,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6年7月29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9年3月19日止。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吕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包,重约1克。

2017年9月19日下午,被告人张某在青岛市市北区某公交车总站某处,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包,重约2克。

2017年9月20日袁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其在公安机关安排下通过打电话、发微信等方式联系被告人王某购买毒品。当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张某某(两人系男女朋友关系)依约至青岛市市北区某楼下,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查获一包白色晶体重0.98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于2017年9月20日22时许在公安机关安排下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以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购买1盎司冰毒,双方约定在青岛市市北区某处交易。随后被告人张某赴约交易时被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张某裤子口袋内查获白色晶体5包,经称重共计31.28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2017年9月11日至19日,被告人贾某某先后三次在其位于青岛市市北区的租住处,容留袁某某和韩某某共同吸食冰毒。后被告人贾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到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不得假释。

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不得假释。

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贾某某犯容留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未执行刑罚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十九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三:


被告人昝某,男,1987年12月出生,大专文化。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昝某于2017年6月15日和23日,在青岛市市南区,先后两次卖给孙某某共约1.6克甲基苯丙胺(冰毒)。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昝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例四:


被告人王某贺,1981年6月出生,大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刚,1981年1月出生,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7日、22日,刘某某两次联系被告人王某刚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给王某刚1000元(每次500元)人民币。再由被告人王某刚联系被告人王某贺购买,到手后联系交给刘某某,共计1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王某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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