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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区人民法院发布三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 作者: | 责任编辑: 2018-06-26 18:11:32

青岛新闻网6月26日讯 今天是国际禁毒日,记者从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了解到,2015年该院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203件,2016年审结毒品犯罪案件198件,2017年审结毒品犯罪案件120件,今年1-6月份审结毒品犯罪案件46件。2015年之前毒品犯罪呈快速增长趋势,相关部门及时掌握犯罪动态,对该类犯罪进行了全力打击,有效遏制了犯罪行为,毒品犯罪数量逐步减少。即墨区法院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中,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为常见罪名,占毒品犯罪案件的90%,犯罪主体集中在20-40岁中年男性,大部分为无业人员、务工人员。

毒品对身心具有极大危害,长期滥用毒品甚至有致命的危险。吸毒者在自我毁灭的同时,也使家庭陷入经济破产,亲人离散甚至家破人亡。吸毒者为了获得高成本的毒品,往往不择手段,偷盗、抢劫……诱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扰乱了社会治安,给社会安定带来巨大威胁。

为此,在国际禁毒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发布三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警示大家: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贩卖毒品数量大,获刑十五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张某、姚某犯贩卖毒品罪,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7年5月18日,王某在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某小区的住处,向张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约400克;2017年5月21日,被告人张某在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西元庄某小区,向姚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52克。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姚某在青岛市即墨区西元庄某小区,向金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4克。

2017年5月23日,公安机关在佳木斯火车站、西元庄某小区分别将张某、姚某抓获到案,并从张某行李箱中查获甲基苯丙胺349.9克,从姚某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52.68克。

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向公安机关检举涉毒人员唐某制造毒品。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破获唐某制毒案。张某的检举行为系立功,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二款等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法官说法:

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

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犯贩卖毒品罪,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田某5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8.89克。田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7年1月25日被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12月6日。田某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等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撤销假释,与前罪未执行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十一日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官说法:

毒品再犯是指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以上之罪的,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本案中被告人田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因其系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假释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

多次容留他人吸毒锒铛入狱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吕某某于2018年4月7日、4月9日、4月24日,在其位于青岛市李沧区的租住处,容留李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三次;于2018年4月14日在其青岛市李沧区的租住处,容留李某、王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等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吕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或者允许他人在自己支配、管理的场所内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造成严重后果或其他情节严重的,有以上行为之一的,构成刑事犯罪,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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