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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申请三年多,中粮集团拿到的就是这个结果

来源:青岛日报 作者:慕馨培 2019-05-16 12:10:32 字号:A- A+

青岛新闻网5月16日讯,“进一步调查处理”,算是一种结果吗?但是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该集团在青岛也投资有多家企业),从我市行政机关拿到的就是这样一个“结果”。

中粮集团所拥有的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令其深得青岛多个中小企业“厚爱”:在登记注册企业名称时,这些中小企业不约而同地将“中粮”二字包含其中。为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利,中粮集团依法寻求行政救济,陆续向市工商部门、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相关维权申请。然而,耗时三年多,问题至今仍未得到解决。

2015年11月,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发现青岛有6家企业的名称中包含“中粮”二字,遂委托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致函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请求其依法撤销青岛中粮良品商贸有限公司、青岛东海中粮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东海中粮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青岛佳禾中粮商贸有限公司、青岛中粮尚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盛丰中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登记。

2016年5月20日,青岛市工商局作出《关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我市部分企业名称登记情况的回复函》,回复函称,相关公司在申请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时,提交材料齐全,被申请人依法予以核准登记,另外未发现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6年6月,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对青岛市工商局作出上述回复函的行政行为不服,向青岛市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16年9月,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即市工商局作出未发现上述企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结论,证据不足,作出撤销被申请人2016年5月的《回复函》并责令市工商局在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然而,2016年11月3日,市工商局又对中粮集团作出相关《回复函》称,青岛中粮良品商贸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在申请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时,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青岛市工商局依法予以核准登记。对于上述6家企业名称是否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以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属地管辖原则,我局已依法将相关举报材料转交相应区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2017年4月19日,中粮集团向青岛市行政复议机关发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书》,请求其责令市工商局限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次日,行政复议机关即作出《对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提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书>的回复》,认为青岛市工商局已根据《复议决定书》的要求重新作出了行政行为,不存在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情形。

对这一结果,中粮集团选择了继续依法维权,2017年5月,对上述《回复》,又相继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均未获得支持。

这样一来,“进一步调查处理”,就成了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拿到的行政机关最终处理结果。

而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2016年10月,中粮集团在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利进程中,又发现一家青岛企业——青岛中粮宜家经贸有限公司,除了在名称上包含“中粮”二字,在其实际经营中还以中粮集团下属企业的名义大肆进行虚假宣传。在向青岛市工商局投诉后,市工商局在6个月以后依然以“转交区局进一步调查处理”作出答复。为此,中粮集团再次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然而,这次行政复议机关却作出了维持工商机关《回复函》的复议决定。这一复议决定,显现出行政复议机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前后不一”。中粮集团对行政复议机关的“维持”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7月中粮集团胜诉,市中院二审判决责令市工商局针对中粮集团提出的纠正企业名称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判决生效后,青岛中粮宜家经贸有限公司变更了企业名称。

看似并不复杂的纠正几个涉不正当竞争企业的名称,却一次又一次让维权企业落入无奈、困惑境地。行政机关如何正确履行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解决企业名称争议的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机关如何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如何保证和监督复议决定的履行?

今年5月10日,记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一一输入上述6家企业名称查看发现,除青岛佳禾中粮商贸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底变更名称,不再使用“中粮”文字外,其余5家公司仍在继续使用带有“中粮”字样的企业名称。而中粮方面至记者发稿时也没有得到所谓“进一步调查处理”的任何结果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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