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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前开垦的荒滩突变非法占地 55亩虾池咋办

来源:齐鲁壹点 作者:党政 2019-08-13 11:29:51 字号:A- A+

三十年前,响应政府和村两委号召,家住棘洪滩街道办事处前海西社区居民冯菊香一家自力开发村西的荒滩,发展养殖业。期间,还曾向村委及相关部门交纳了滩涂使用费、特产税等相关费用。现如今,居委会一纸通知将其定性为非法占地,欲强行收回,引发居民不满。 

55亩虾池子补偿6万元?村民难接受

7月31日上午,望着眼前辛辛苦苦经营了三十年的虾池子,家住棘洪滩街道办事处前海西社区居民冯菊香满脸愁容,眼里充满无助。

对于这片虾池的来历还要追溯到上世纪八十年代。冯菊香说,上世纪80年代末,政府和村两委号召有能力的村民自力开发村西的荒滩,发展养殖业,她和丈夫蔺文悦响应号召,向村委报名并交纳了500元押金,开始按照村委划定的区域开发整治荒滩,进行对虾和淡水鱼的养殖。冯菊香记得,他们向村委以及改制前的棘洪滩镇政府交纳了滩涂使用费,并向税务部门缴纳特产税等相关税费。说起开荒时的辛苦经历,冯菊香记忆犹新。“那个时候还没有大型的挖掘机,为了挖这三个虾池子,我跟丈夫几乎是一铁锨一铁锨地铲、一镐头一镐头地刨,当时没白天没黑夜,双手磨得满是水泡,这种辛酸现在想想都难以置信。”冯菊香说。

1989年的农业税和1990年的特产税缴税证明。

“那个时候谁家里有钱?为了搞养殖,可以说真是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冯菊香说,见他们两口子太劳累,亲戚朋友也都过来帮忙,没有钱他们只能四处借。其中,夫妻俩分别于1988年、1989年、1990年向当时的中国农业银行崂山县支行申请了养殖贷款各3000元,1990年贷款时,村委还为其进行了担保,并经当时的青岛市崂山区棘洪滩人民法庭公证。

采访中,冯菊香的儿子蔺华涛也表示,他的父亲为此倾尽了毕生的心血。“我父亲一直到2013年去世的那一天还想着怎么能把虾池子经营好。为了这几个虾池子,一家人真的不容易,这么多年只要有钱就投到养殖上。”蔺华涛说。

自开荒搞养殖这三十多年来,一家人兢兢业业。可他怎么也没想到这辛辛苦苦建起来的虾池子却反倒成为了一家人的困惑。2014年前后,连接春阳路与正阳西路的荣海四路开始动工修建,冯菊香家的虾池子部分区域正好被列入到道路施工范围内欲要征收。“修路是造福当地居民的大好事,我们全家都举双手赞成,村委也安排人同我们协商补偿的事宜,可一听到补偿数是我们的心一下凉了半截。”冯菊香说,村委提出的补偿标准是每亩补1100元,55亩虾池子一共才6万元左右。“三十年的辛苦费就不说了,当时虾池子刚养上虾苗,光虾苗费就十几万,再加上四五万元的饵料费,另外还有人工费,补偿六万块钱,真的让我们难以接受。”冯菊香说,村委当时不愿再提高补偿标准,一家人商量过后决定拒绝接受,双方最终不欢而散。记者探访中也发现,目前荣海四路仍然还是断头路,正是周边的虾池子将其切断。

强行收地引发居民质疑: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因为补偿未达成一致,双方不欢而散,此事也被暂时搁置。一家人继续像往常一样养殖,直到2018年4月左右,村委的一纸通知再次将这种平静打破。冯菊香提供的一份前海西社区居委会向她下达的通知书显示:冯菊香经查,你未经社区居委会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我社区西部、洪江河流域及沿岸处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约亩进行水池养殖,没有向国家有关部门和社区居委会提交申请和交付相应的费用,没有与土地所有权人(前海西社区居委会)签订任何土地使用协议,属于非法占地,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侵犯了社区集体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的违法占用土地行为,我社区居委会曾多次要求你返还所占的集体土地,但你仍置之不理,现社区居委会特通知你如下为响应国家和政府要求增加基本农田、复耕复垦的号召,我社区现郑重通知你在接到本通知书3日内腾出占有土地,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清理你在滩涂内的物品,将非法占有土地交还我社区居委会。如逾期未履行,社区居委会将采取相应措施,通过诉讼和其他法律手段,配合相关部门强行清理并收回所占土地,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你承担,并追究你相应的违法责任。

“这个通知说白了就是强收我家的虾池,可对于补偿却依旧只字未提。”事后,冯菊香说。另外,冯菊香还介绍,虽然没有与村里签订承包合同,但在报名开垦前,他们交纳了500元押金,后来又向村委以及棘洪滩街道交纳了滩涂使用费,并向税务部门缴纳特产税等相关税费。期间,冯菊香向记者出示了相关的缴费证明予以证实。“我们确实向村里交过费,只是后来没再续交,而村里也没有人再向我们收取,但这也不能说我们是非法占地啊。”冯菊香认为,村委以我们非法占地而强行收地的理由非常牵强。“这片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这是无可厚非的,我们没有意见,可我们已经经营了三十多年了,村里想以极低的补偿方式就强行把土地收回去,这是让我们无法接受的。”事后,冯菊香也说,随着动车小镇的建设,目前的棘洪滩日新月异,而且前海西社区也被纳入到了规划当中,征地也只是时间的问题。

“村委现在也承认我们的土地使用关系,可这么着急把土地要回去,更让我们产生怀疑,村委个别人员在土地被征收之前强收土地,难免不让人怀疑是不是在通过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不是要把相关的补偿费用中饱私囊?”事后,冯菊香气愤地说。

村委、街道办回应称,每亩补偿2400元!腾地原因系河道整治

“冯菊香的虾池所在的区域并没有在政府征地范围之内。她没有与村里签订任何土地使用协议,属于非法占地。”日前,记者来到前海西社区居委会,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说,村里已经做出每亩地补偿1100元,外加1300元的虾苗费等条件,总计每亩地补偿2400元。该负责人坦言,冯菊香家中此前确实向村委以及改制前的棘洪滩镇政府交纳过滩涂使用费,并向税务部门缴纳特产税等相关税费。但是自始至终没有跟村里签过土地承包协议,要求腾地是因为她家虾池子所在区域位于洪江河河道整治范围之内,响应相关部门的要求,加强涉河库环境保护突出问题整治,查处破坏河库水域岸线的乱占乱建等各类违法行为。“要求腾地既不为修路,也不是她想象的政府要征地!纯粹是泄洪要求,整治河道!”该负责人补充说。

对于这一说话,冯菊香及其家人并不认同!“既然承认我们之前交过滩涂使用费、特产税等相关税,怎么就在这个节点上一下子认定我们是非法占地?之前签不了合同、无法续交相关费用是历史遗留问题,我们完全同意补交补签!”冯菊香质疑,早在2018年4月份,村委发给自己的通知里明确说明要求腾地是响应国家和政府要求增加基本农田、复耕复垦的号召,怎么现在又说是河道整治?“这不是前言不搭后语,自我矛盾吗?”同时,冯菊香的儿子蔺华涛也质疑说,与他家虾池子一坝之隔的其他虾池子已经进行了复垦。“相隔不足十米,别人家的池子拿了补偿已经开始复垦并种上了庄稼,而我们家的虾池子就成了非法占用河道,这该作何解释?”对于这一疑问,该负责人拒绝了回答。

“具体补偿标准是社区自己定的!我们也很为难!”针对此事,记者采访了棘洪滩街道办事处,一名姓王的负责人告诉记者,据他所知,冯菊香家没有跟村里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是无偿占用社区土地。“腾地区域在河道整治范围内,我们是依法正常的要求他们腾地。”那腾地是否跟响应国家和政府要求增加基本农田、复耕复垦或者打通荣海四路断头路有关呢?该负责人说,“不是,不是,就是河道治理!”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获悉,早在2018年10月15日,针对网友提出“荣海四路烂尾好几年了,空港工业园长江路北头为什么不接到正阳路?”的疑问,城阳区城阳街道和棘洪滩街道的回应中也予以印证。其中,棘洪滩街道这样回应:由于荣海四路附近的4家养殖户对自家鱼塘和虾池的腾地补偿费要价太高,棘洪滩街道多次做工作未成功,导致该段道路无法进行施工。目前,已将4家养殖户起诉至法院,城阳区人民法院近期将予以判决,待法院判决后,街道将按判决结果给予养殖户足额补偿,尽快完成腾地工作并复工。

“虽然没有签订承包合同,但不能否认我们与村委的承包关系,而且不签承包合同也不是我们的错,村委随随便便找个理由就要强行收回土地显然是不合理的。”冯菊香说,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2002年5月28日农经发〔2002〕5号)也规定,要按照《通知》要求和中办发16号文件的规定,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认真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的后续完善工作。尚未开展延包的,应加强督导,尽快组织好延包;土地承包期不到30年的,一律延长至30年;承包地块没有落实到农户的,要落实到户;没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的,要补签合同;没有发放承包经营权证书的,争取年底前完成到户工作,并切实加强承包经营权证书的管理。

相关链接:该不该补偿?又该如何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另外,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另外,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记者张晓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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