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台港澳同胞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服务指南

2019-08-23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台港澳同胞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

 (一)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

(二)《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

(三)《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住金规〔2018〕1号)。

二、申报条件

在青就业港澳台同胞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申请材料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核表》;

(二)有效期内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一张(个人账户已纳入中心集中封存户管理的职工仅需提供身份证明原件);

(三)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证明原件。

四、基本流程

(一)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将相关证明材料交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提取手续。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个人账户纳入集中封存户管理的职工,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任一管理处申请办理。

(二)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符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内地(大陆)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离开本市或返回港澳台的,可以提供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证明原件和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五、责任部门联系人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处处长冯燕

六、联系电话

0532-83096732

七、承办部门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市管理处


中共青岛市委台港澳工作办公室
青岛市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