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台港澳同胞住房公积金设立办理服务指南

2019-08-23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台港澳同胞住房公积金设立办理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51271-2017);

(三)《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

(四)《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青住金规〔2019〕2号)。

二、申报条件

单位录用港澳台同胞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

三、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明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加盖单位印章)。

四、基本流程

(一)单位经办人持办理要件,到任一管理处柜台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单位留存一联《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二)单位也可通过单位版网上营业厅为已在本市缴纳过社保的港澳台同胞直接办理新增开户。

五、责任部门联系人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处处长冯燕

六、联系电话

0532-83096732

七、承办部门


中共青岛市委台港澳工作办公室
青岛市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