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局关于在青台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依法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关说明

2019-09-16

一、政策说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8〕44号)要求,经青岛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台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按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二、申报条件

1.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独立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附件1)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已经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贸易重点监测企业直报管理应用”或“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应用”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并按时报送数据;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6.从事离岸服务外包及部分重点服务贸易领域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及部分重点服务贸易领域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2018版)》《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三、申报材料

1.《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上年度企业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

4.企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

5.国际资质认证证书;

6.企业上年度技术先进服务业务收入、离岸服务外包及部分重点服务贸易领域业务收入表;

7.企业上年度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等材料,其中离岸外包业务及部分重点服务贸易领域业务需提供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外汇收入证明(需提供总额占企业当年总收入35%以上的票据)、在岸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需提供销售或服务发票等相关凭证;

8.其它证明材料。

四、办理流程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程序:

1.注册登记。企业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网址:http://tas.chinatorch.gov.cn或者http://tas.innocom.gov.cn),进入,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提交至青岛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简称“认定机构”,由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组成)。认定机构核对企业注册信息,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上确认激活后,企业可以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2.提交材料。企业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按要求填报《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3.材料受理及形式审查。申报企业将纸质《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所在辖区科技主管部门,由辖区科技主管部门按要求进行形式审查。

4.专家评审。市认定机构办公室根据申报企业技术领域或服务行业,按照《青岛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5.公示及报备。认定机构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结合部门职能,依法依规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审查(可视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提出拟认定企业名单,经认定机构审定后,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认定机构办公室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及经异议核实处理无问题的,由市认定管理机构发文认定,报请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

五、具体优惠政策

取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在青台资企业与其他居民企业享受同样政策和待遇,无其他优惠政策。

六、服务窗口和办理时限

服务窗口:青岛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

办理时限:参照当年度青岛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时间安排。

七、咨询服务电话及服务网站

政策咨询:0532-85916246、85911346

相关信息查询可访问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网站(网址:http://tas.chinatorch.gov.cn或者http://tas.innocom.gov.cn)。

中共青岛市委台港澳工作办公室
青岛市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