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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优惠是如何规定的?
青岛市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0-12-3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优惠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的通知》(青财税〔2020〕14号)规定:

“一、支持残疾人就业政策。鼓励引导用人单位采取就业安置、劳务派遣等多种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按照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有关规定享受减免政策。

 二、支持小微企业有关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即自2020年(含)起3个年度缴费申报期内,我省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三、分档减免残保金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即自2020年(含)起3个年度缴费申报期内,各用人单位残保金应缴费额计算办法,严格按照鲁财税〔2020〕1号文件执行。

 四、延长残保金缴费申报期。为减轻我省用人单位,特别是各类市场主体的资金压力,现将2020年残保金缴费申报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我省各用人单位可结合各自实际,在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内申报缴纳残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