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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青岛市水土保持补偿费等非税项目划转问答
青岛市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0-12-31

1.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排污权出让收入什么时间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2.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排污权出让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有什么变化吗?

答:水土保持补偿费、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3.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缴纳方式有什么变化?

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根据有关部门核定的收费金额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4.排污权出让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缴纳方式有什么变化?

答:排污权出让收入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

5.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缴纳期限和方式有什么变化?

答:水土保持补偿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按次缴纳的,应于项目开工前或建设活动开始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期缴纳的,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6.水土保持补偿费、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使用什么申报表进行申报?

答:缴费人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