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非居民用水将"累进加价" 最高将按2倍加收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近日,市物价局、市城管局联合印发《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政策执行范围为全市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城市节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非居民用水定额(计划)的核定、调整和考核工作。用水定额(计划)实行动态管理,按年核定、按月下达、按月计费,核定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非居民用水分为三档实施累进加价,第一档水量为不超过用水定额(计划)部分(含),执行规定的到户综合水价;第二档水量为超过用水定额(计划)但不超过用水定额(计划)50%部分(含),按非居民基本水价的1倍加收;第三档水量为超过第二档水量部分,按非居民基本水价的2倍加收。其中的基本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和城市教育附加费。

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超定额(计划)用水量部分,价格按照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加价标准加倍收取。其他区市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或按照《山东省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要求自行确定。《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同时要求所有区、市应于2020年底前全面建立并实施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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