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保护费、套路贷、非法拘禁…12人在青岛涉恶获刑

宣判现场。

青岛新闻网10月31日讯(记者 陈志伟)今天,青岛市市北区法院对两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集中宣判,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依法判处胡某华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分别判处其他四名被告人九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刑期,并处相应罚金;以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王某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三个月零二十三天,分别判处其他六名被告人七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起,被告人胡某华先后纠集被告人陈某、张某、刘某、某卫星等人开始实施“套路贷”犯罪,通过虚增借贷金额、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共实施敲诈勒索3起、非法拘禁2起、诈骗1起,非法获利百余万元。

在犯罪团伙内部,胡某华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恶势力团伙的纠集者,曲某星、刘某、陈某、张某系恶势力犯罪团伙的其他成员。胡某华等人通过实施“套路贷”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宣判现场。

被告人王某源等人自2017年4月起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强迫交易违法取得青岛市市北区某小区的沙摊经营权,并随意殴打他人;在另处小区经营沙摊期间,王某源、王某方多次指使李某明等人打砸在此经营的其他商户的摊位;在王某源等人的组织下,多次通过威胁手段,强行向附近商户收取“摊位费”等。其行为在周边小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扰乱了当地生产、生活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胡某华为首的犯罪组织,符合恶势力团伙的构成要件,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其中被告人胡胜华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被告人曲某星、刘某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陈某、张某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某源等人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构成要件,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王某源、王某方、王某冒、卢某燕、王某阳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赵某广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某明犯寻衅滋事罪。市北区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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